广文城3:关于公司原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5-12-24  文化退(300089)公司公告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原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文化长城”)近日收到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公司现就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资金占用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度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表》〔前述公告为公司此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告,下同〕,于2025年8月28日披露《关于公司原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2021年8月26日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2号)文件违法事实二的认定:“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未经决策审批或授权审批程序,利用潮州市名源陶瓷有限公司、潮州市源发陶瓷有限公司、潮州市枫溪区锦汇陶瓷原料厂、潮州市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四家关系密切公司的账户及员工账户层层转账后,累计向控股股东蔡廷祥、吴淡珠等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约45,383万元,用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解质押款、支付质押利息、对外投资等个人事项。……文化长城2016年度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共计749.7万元,2017年度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资金共计约24,842万元,2018年度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共计约19,791万元。”

2022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了《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度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表》及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希会审字(2022)3831号)等公告,截至2021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27,111.90万元,其中潮州市名源陶瓷有限公司占用资金的余额为11,441.10万元、潮州市源发陶瓷有限公司占用资金的余额为4,528.80万元、潮州市枫溪区锦汇陶瓷原料厂11,142.00万元。

公告编号:2025-045公司此前从相关部门口头获悉公司第一大股东蔡廷祥先生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公司函询潮州市公安局,后收到复函显示,犯罪嫌疑人蔡廷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潮州市公安局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经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潮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4年8月19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粤5191刑初36号,判决蔡廷祥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元。判决蔡廷祥分别退赔被害单位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39354208.84元、35783104.46元。2025年3月7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4)粤51刑终70号,裁定撤销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2024)粤5191刑初36号刑事判决,发回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25年7月29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5)粤5191刑初22号,判决蔡廷祥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元。判决蔡廷祥分别退赔被害单位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34634041.13元、35199712.95元。

二、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收到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5)粤5191刑初22号)之后,经向一审法院了解得知,案件已移送二审法院。

公司于2025年12月23日收到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5)粤51刑终73号),主要内容如下:原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蔡廷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蔡某凯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被告人江某梅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四、责令被告人蔡廷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分别退赔被害单位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34634041.13元、35199712.95元。

公告编号:2025-045

五、对随案移送的被告人蔡廷祥家属代其退缴的赃款人民币50000元,予以抵还退赔款。

六、对公安机关依法冻结的涉案用于接收、存储违法所得的银行账户(账号:

6217***********0255)内的款项予以追缴,抵还退赔款。

七、对公安机关依法冻结的潮州市汇泉投资有限公司对深圳市人才创新创业二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的财产份额予以处置,所得款抵还退赔款。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蔡廷祥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原审被告人蔡某凯、江某梅犯挪用资金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时,公司尚未收到上述案件裁定的退赔款。目前公司经营工作正常开展,公司将根据案件最终裁定结果,采取多种有效措施维护公司权益,以消除对公司的影响。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2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