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通灵: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公司2023年上半年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3年上半年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6号,以下简称“公告〔2022〕26号文”)等的规定,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公告〔2022〕26号文的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或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3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对外担保事项
1、为了保障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顺利开展,提高融资效率,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预计的议案》《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180,000万元的综合融资额度,具体融资额度、融资期限、融资利率及担保方式等条件以与各金融机构签订相关合同为准;同意公司为12家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或其他业务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101,000万元的担保,担保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上述担保额度在有效期限内可以循环使用,担保期限内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上述融资、担保事项经2023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实际担保余额合计115,625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47.91%,全部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发生的担保。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实际担保余额为24,460万元;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实际担保余额为91,165万元。
4、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均按照《公司章程》、公告〔2022〕26号文等相关规定履行了审议程序,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5、截至目前,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即公司无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马 娟(签字):
朱雪忠(签字):
赵钦新(签字):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