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通灵:关于公司涉及诉讼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进展公告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资金冻结的基本情况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收到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衡阳市中级法院”)寄来的《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2021)湘04执保13号,因公司、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衡阳市大宇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阳大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衡阳大宇向衡阳市中级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衡阳市中级法院依法冻结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2)。
公司于2023年11月10日收到衡阳市中级法院寄来的《民事裁定书》(2021)湘04民终2098号之三,公司以5台机器设备作为保全置换财产,向衡阳市中级法院申请解除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00万元的保全措施,尚有1,900万元被冻结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1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59)。
公司于2024年2月19日收到衡阳市中级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湘04民终2098号,《民事判决书》做出了终审判决,同时对公司银行账户解除冻结存款1,000万元,尚有900万元被冻结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1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4-037)。
二、相关资产解除冻结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衡阳市中级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湘04民终2098号之六。经衡阳市中级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
除对其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000,000元及5项机器设备(详见附表)的保全措施之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0,000,000元的冻结(户名: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广发银行南通分行;账号:
95508800******00164);
二、解除对金通灵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5项机器设备(详见附表)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附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设备供货单位 | 数量 |
1 | 桥式数控龙门镗铣床 | 南通东源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 1 |
2 | 卧式镗铣加工中心 | 江苏海外集团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 1 |
3 | 数控式五轴加工中心 | 江苏海外集团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 1 |
4 | 数控双柱立式车床 | 南通东源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 1 |
5 | 三坐标测量机 | 南通新志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1 |
截至本公告日,已解除上述公司银行账户存款900万元的冻结,已解除上述公司5项机器设备的查封。
三、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2021)湘04民终2098号之六。
特此公告。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