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通灵:关于公司向银团申请授信额度暨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91 证券简称:金通灵 公告编号:2025-004
关于公司向银团申请授信额度暨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授信申请人)于2024年4月1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4年5月9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200,000万元的综合融资额度,在融资额度内可以循环使用。融资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中长期借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融资租赁、供应链支付、抵押贷款等。具体融资额度、融资品种、融资期限、融资利率及担保方式等条件以与各金融机构签订相关合同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披露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因公司于2021年12月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作为牵头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作为联合牵头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作为代理行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学田支行作为参加行组成的银行联合体(统称银团)签署的《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值人民币520,000,000.00元之银团授信协议》(合同号:150189415Y2021121301)已到期。经公司与银团友好协商,并经全资子公司江苏金通灵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同能源)、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运能)股东决定,以及控股子公司南通金通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环保)股东会决议,同意为公司向银团申请总额度不超过等值人民币52,000万元的综合融资授信业务(包括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短期贷款、非金融性保函等一项或多项银行授信产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
近期,公司与银团签署《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值人民币520,000,000.00元之银团授信协议》(合同号:150189415Y2024122501),期限为
三年。并同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简称代理行)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学田支行(统称参加行)签署《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团授信之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024年银团抵字15018941501号、15018941503号),将合法拥有的位于钟秀中路135号厂房、土地以及三台机器设备进行抵押担保。
金通灵环保作为抵押人与代理行及参加行签署《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团授信之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024年银团抵字15018941502号),将其合法拥有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厂房进行抵押担保。
合同能源、上海运能作为担保人,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简称牵头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简称联合牵头行)、代理行及参加行签署《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团授信之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4年银团保字15018941501号、15018941502号),为银团依据授信协议向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52,000万元的授信进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本次融资事项在已审批的融资额度范围内,且公司以自身债务为基础向银团提供相应担保措施,公司子公司已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因此,本次融资担保事项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申志刚
3、设立日期:1993年4月9日
4、注册资本:148,916.4214万元
5、注册地址:南通市钟秀中路135号
6、经营范围:鼓风机、压缩机、小型高效汽轮机、小型燃气轮机及各类配件的制造、加工、销售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制造、加工另设分支机构经营);投资、运营新能源电站;新能源发电领域内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自营和代理上述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以及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主要财务指标 | 2024年9月30日 (未经审计) | 2023年12月31日 (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5,205,157,995.96 | 5,441,617,384.48 |
负债总额 | 3,427,775,473.29 | 3,510,174,906.12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 1,856,010,384.31 | 1,994,305,827.36 |
主要财务指标 | 2024年1-9月 (未经审计) | 2023年1-12月 (经审计) |
营业收入 | 1,051,815,455.62 | 1,450,081,614.57 |
利润总额 | -171,920,898.04 | -555,579,650.95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140,394,102.85 | -505,510,658.14 |
8、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抵押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1、抵押人(1):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抵押人(2):南通金通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2、抵押权人的代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3、参加行(以下简称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学田支行
4、抵押物(1):抵押人(1)按照合同提供抵押的抵押物为其合法拥有,位于钟秀中路135号,苏(2022)南通市不动产权第0029815号、苏(2022)南通市不动产权第0029816号、苏(2022)南通市不动产权第0029817号、苏(2022)南通市不动产权第0029818号厂房及土地;合法拥有的三台机器设备(全自动旋压机、高速动平衡机、热负荷试验装置)。
抵押物(2):抵押人(2)按照合同提供抵押的抵押物为其合法拥有通州国用(2006)第1792号、通州国用(2006)第1108号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通州房权证平潮字第07-10153号1幢、2幢厂房。
5、主合同为授信申请人与参加行签订的银团授信协议以及其任何不时修订和补充的合同或契约(以下统称授信协议)。
6、合同项下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为按照授信协议实际发生的债权。
7、被担保最高债权额即合同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授信协议中约定的中期流动
资金贷款额度,短期贷款额度、非融资性保函额度等各类授信额度)余额为人民币520,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亿贰仟万元整),以及根据合同被确定属于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鉴定费、评估费、执行费用等)、因授信申请人违约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以上债权金额之和即为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8、生效和终止。合同经抵押人和代理行、全部参加行加盖公章,并由抵押人和代理行、全部参加行的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至授信协议项下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任何利息、复利和罚息)、费用和开支、其它应付款项、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代理行和各抵押权人为实现抵押权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执行费用等)、授信申请人违约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全部清偿之日终止。如授信协议被解除的,抵押人同意对授信协议解除后债务人应承担的责任仍承担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如授信协议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则抵押人对于债务人因授信协议无效或被撤销而产生的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等责任而形成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授信协议即使被解除,或者授信总额中所有未发放部分被取消,或者银团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合同仍然有效,并且,抵押人对授信申请人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担保责任。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担保书)
1、担保人:江苏金通灵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
2、牵头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联合牵头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代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参加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学田支行,以下简称银团。
3、授信申请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52,000万元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参加行依据银团授信协议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资金、短期贷款资金、非融资性保函金额而形成的全部债权(含授信资金本金、利息及其他费
用);
(2)银团授信协议项下授信申请人未能依照银团授信协议的规定支付之银团费用、各项手续费等其他应付款项;
(3)银团授信协议项下授信申请人未能遵守银团授信协议任何规定而产生的补偿金、违约金以及损害赔偿金;
(4)在授信申请人不能按照银团授信协议按期偿还银团上述款项及相关费用时,牵头行、联合牵头行、代理行及各参加行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评估审计费、专家论证费、财产保全费、诉讼费、执行费等。
7、担保人在上述担保范围内对授信申请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包括授信申请人违约、银团宣布要求提前清偿时的债务。
8、担保期限为银团授信协议项下最后一笔已到期应偿还的授信余额期满后叁年。
9、担保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担保人保证责任全部履行完毕为止,并且不受担保人或授信申请人的机构变更或经营变化而有任何影响。如授信申请人在清偿银团授信额度项下授信余额前已经终结,担保书项下的担保义务仍然有效。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53,449.26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6.80%。其中:(1)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25,844.26万元;(2)控股子公司对母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27,605.00万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合同能源、上海运能出具的《股东决定》以及金通灵环保出具的《股东会决议》;
2、公司与银团签署的《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值人民币520,000,000.00元之银团授信协议》;
3、公司、金通灵环保分别与代理行及参加行签署的《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团授信之最高额抵押合同》;
4、合同能源、上海运能分别与银团签署的《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团授信之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