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灵: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26年
月
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月
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月
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钟秀中路
号,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公大楼七楼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汪建国。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名,共持有(或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61,406,6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不含公司回购股份数量,下同)的40.876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名,代表股份1,152,509,0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40.5634%;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116名,代表股份8,897,6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3132%。
(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股5%以上(含持股5%)的股东之外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7名,代表股份8,997,6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3167%。
(3)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通过现场参会的方式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分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回避 | 表决结果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
| 非累积投票提案 | |||||||||||
| 1.00 |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1,159,864,082 | 99.8672% | 1,169,008 | 0.1007% | 373,600 | 0.0322% | 0 | 0.0000%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7,455,033 | 82.8554% | 1,169,008 | 12.9924% | 373,600 | 4.1522% | 0 | 0.0000% | |||
| 2.00 | 关于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 ||||||||||
| 2.01 | 关于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1,159,880,182 | 99.8686% | 1,154,408 | 0.0994% | 372,100 | 0.0320% | 0 | 0.0000%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7,471,133 | 83.0344% | 1,154,408 | 12.8301% | 372,100 | 4.1355% | 0 | 0.0000% | |||
| 2.02 |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1,160,061,382 | 99.8842% | 970,808 | 0.0836% | 374,500 | 0.0322% | 0 | 0.0000%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7,652,333 | 85.0482% | 970,808 | 10.7896% | 374,500 | 4.1622% | 0 | 0.0000% | |||
| 2.03 |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1,160,062,282 | 99.8842% | 970,808 | 0.0836% | 373,600 | 0.0322% | 0 | 0.0000%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7,653,233 | 85.0582% | 970,808 | 10.7896% | 373,600 | 4.1522% | 0 | 0.0000% |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2.见证律师姓名:王澍颖、赵国威
3.见证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全文于同日披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四、备查文件
1.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