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刚光伏: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7-27  金刚光伏(300093)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093 证券简称:金刚光伏 公告编号:2023-075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7月27日(星期四),下午3:30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7月27日(星期四)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2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市吴江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采字路168号一楼圆厅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由公司董事长李雪峰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47,982,34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2.2141%,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26,3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122%。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47,956,04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2.2019%。其中中小投资者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6,3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122%,其中中小投资者共3人,代表股份26,3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12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961,8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3%;反对2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532%;反对2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4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关于拟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关联股东宋叶先生回避表决,回避股份总数为457,600股。

表决结果:同意47,524,2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9%;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989%;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3、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961,8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3%;反对2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4、审议通过《关于孙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广东欧昊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回避股份总数为47,498,448股。

表决结果:同意46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636%;反对2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532%;反对2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4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指派陈理民律师、沈瑶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