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刚光伏: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事项的独立意见我们作为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本次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
1、根据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首次授予日的规定。
2、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持有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和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9月25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5名激励对象以13.17元/股的价格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91.60万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签 署
赵 军:
孙连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