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刚光伏: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我们作为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本次会议相关文件,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终止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是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资本市场及相关政策变化因素作出的决策。本次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回避。(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签 署
孙连平:
赵 军: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