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刚光伏:关于收到诉讼撤诉裁定暨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诉讼撤诉裁定暨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撤诉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141,342,886.33元
4、根据上海金融法院的裁定,本次诉讼事项为原告撤诉,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7日,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苏州金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刚”)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4)沪74民初315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28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4年7月11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4)沪74民初315号),具体内容如下:
原告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苏州金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张栋梁、广东欧吴集团有限公司、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威尼斯酒店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4
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述五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五被告的起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已披露诉讼、仲裁外,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共4起,涉及金额986.7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起诉方 | 被诉方 | 提起诉讼的受理日期/收到起诉状时间 |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 | 案由 | 涉诉金额(元) | 诉讼 阶段 |
1 | 深圳市纯水一号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 欧昊系能源电力(甘肃)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金刚羿德系能源有限公司 | 2024/6/24 | 肃州区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8,841,000.00 | 待开庭 |
2 | 冯慧云 |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 2024/6/27 |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证券虚假陈述 | 68,776.48 | 待开庭 |
3 | 苏州物桐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苏州金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 2024/7/10 | 吴江区人民法院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123,936.32 | 待开庭 |
4 | 苏州众富泰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 苏州金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 2024/7/10 | 吴江区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833,288.76 | 待开庭 |
除上述诉讼事项外,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为原告撤诉,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24)沪74民初315号)。
特此公告。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