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刚光伏: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28,118,502.22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25年2月19日,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苏州金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刚”)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收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庭送达的《传票》((2025)苏0591民初2400号)、《应诉通知书》((2025)苏0591民初2400号)及《民事起诉状》。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庭
(二)受理地点:苏州市工业园区
(三)诉讼当事人: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一:苏州金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广东欧昊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四:苏州金刚防火钢型材系统有限公司
(四)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780万元、利息288,502.22元,及至实际还清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2、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30,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对被告一的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四抵押的位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潘龙路南侧、光明路西侧地块土地使用权和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潘龙路89号不动产在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负担。
(五)诉讼事实和理由
2022年12月16日,原告同被告一签订《最高额融资合同》,约定被告一可于2022年12月16日至2025年12月16日期间向原告申请最高额1亿元的贷款。同日,原告同被告二、三分别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两被告为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2024年3月21日,原告同被告一签订两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分别发放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8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24年3月21日至2025年3月3日。同时,原告与被告四签订了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四将其名下土地、房产抵押给原告。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一发放了相应贷款,但在贷款期间,被告二被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启动预重整程序,原告的合法债权受到严重威胁,被告三四也未履行担保责任。原告只得起诉四被告要求立即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前述诉讼事项外,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传票》((2025)苏0509诉前调2400号);
2、《应诉通知书》((2025)苏0591民初2400号);
3、《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