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水产: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福证券”) | 被保荐公司名称: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水产”或“公司”) |
保荐代表人姓名:沈羽珂 | 联系电话:021-20655301 |
保荐代表人姓名:罗黎明 | 联系电话:021-20655301 |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罗黎明 | |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2023年 | |
现场检查时间:2023年12月20日-2023年12月22日 | |
一、现场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意见 |
(一)公司治理
(一)公司治理 | 是 | 否 | 不适用 |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三十三条所列): | |||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 √ |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 √ | ||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内容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 √ | ||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 √ | ||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 √ | ||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 | ||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 | ||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 √ | ||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 √ |
(二)内部控制
(二)内部控制 | |||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三十三条所列): | |||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如适用) | √ |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如适用) | √ | ||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如适用) | √ | ||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如适用) | √ | ||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如适用) | √ |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如适用)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如适用) | √ | ||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如适用) | √ | ||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如适用) | √ |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
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如适用)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如适用) | √ | ||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如适用) | √ | ||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建立了完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 √ | ||
(三)信息披露 | |||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三十三条所列): | |||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 √ | ||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 √ | ||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进展 | √ |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 √ | ||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 √ | ||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 √ | ||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 |||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三十三条所列): |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直接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 √ | ||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 √ | ||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 |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 √ | ||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 √ | ||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 √ | ||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债务等情形 | √ | ||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 √ |
(五)募集资金使用
(五)募集资金使用 | ||||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三十三条所列): | ||||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 √ |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 √ | ||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 | √ |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 √ | ||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风险投资 | √ | ||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投资效益是否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 √ | ||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 √ |
(六)业绩情况
(六)业绩情况 | |||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三十三条所列): | |||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 √ |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 √ | ||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常 | √ | ||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 |||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三十三条所列): | |||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 |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 |
(八)其他重要事项
(八)其他重要事项 | |||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三十三条所列): | |||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 √ |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 √ | ||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 √ | ||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 √ |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 √ | ||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已按相关要求予以整改 | √ | ||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1、关于2022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数据不准确且业绩预告修正不及时 因公司2022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数据不准确且业绩预告修正不及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等相关规定。公司分别于2023年7月14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和2023年10月12日收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李忠、樊春花、梁永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整改情况:针对上述情况,公司加强了财务部门内部管理,提高业务水平、提高沟通效率;全员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 2、关于业绩波动 2023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97,165.25万元,同比上升0.59%;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3,516.38万元,同比下降552.58%;实现扣非归母净利润-24,239.01万元,同比下降701.96%;收入较上年同期略有上升、归母净利润及扣非归母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较多。 保荐机构已提示公司关注未来业务开展、经营业绩情况。公司致力于成为全球最具影响力的海洋食品企业,是国内少数具备全球采购、精深加工、食品研发于一体的海洋食品企业,公司以水产食品为主业,聚焦预制菜进行商业模式升级,为餐饮企业、家庭餐桌提供全面解决方案。 | |||
注:针对每个问题逐项说明公司存在的问题、已采取的持续督导措施及效果和进一步的整改计划。 |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定期现场检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沈羽珂 罗黎明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1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