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伍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95 证券简称:华伍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0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与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城农商银行”)及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申万宏源”)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38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10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1,379,31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4.50元/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21年12月9日,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大华验字[2021]000851号),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9,999,995.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0,481,132.00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9,518,863.00元。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董事会同意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签订了相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户名 | 开户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 | 1508220129000169124 | 航空装备和航空零部件研发制造基地 |
九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丰城支行(该专户待注销) | 437039500000004302 | 年产3000台起重机新型智能起重小车新建项目 |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 | 14081101040029231 |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
四川安德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项目实施对接专户) | 39820180801333351 | 航空装备和航空零部件研发制造基地 |
上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事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披露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和2022年5月26日披露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43)。
2023年6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丰城农商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公司募投项目年产3000台起重机新型智能起重小车新建项目募集资金的集中存放管理和使用。原募集资金专户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账号:437039500000004302)内的募集资金本息余额4527.29万元(不含已临时补流的5000万元募集资金,具体金额以转出日为准。)将全部转存至新设立的丰城农商银行募集资金专户(临时补流的5000万元募集资金未来也将归还至该专户),待募集资金完全转出后,公司将注销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账号:437039500000004302)募集资金专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6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1)。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内容,公司近日在丰城农商银行开立了“年产3000台起重机新型智能起重小车新建项目”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情况如下:
户名 | 开户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 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50859308000107756 | 年产3000台起重机新型智能起重小车新建项目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与丰城农商银行及申万宏源就该专户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50859308000107756,截至2023年6月26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原募集资金专户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内的募集资金尚未转入)。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3000台起重机新型智能起重小车新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该专户的使用不可支取现金,不得开通网上银行、银企直联、电话银行、移动银行等对公自助渠道或单位结算卡业务(查询功能除外),不得办理跨机构通存通兑业务,不得购买支票和商业汇票等可托收借记凭证,不得办理质押,不得作为保证金账户及办理其他业务(但乙方按规定扣收手续费等银行费用或其它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
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志丹、李然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此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十)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十一)联系方式。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丰城农商银行及保荐机构申万宏源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