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伍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我们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就相关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形,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履行了审批和决策程序,并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我们一致认为:经核查,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询问公司相关人员后,我们认为2023年半年度,在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管理上,公司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综合需要,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关于全资子公司之间吸收合并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力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深圳华智领航科技有限公司,有利于优化公司管理架构,提高运营效率,降低管理成本,符合公司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吸收合并事项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全资子公司之间吸收合并事项。
独立董事:饶立新 、 程文明、 刘卫东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