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易联众: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5-17  ST易联众(300096)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096 证券简称:ST易联众 公告编号:2024-029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存在否决意见的情况。议案八《关于董事2023年度薪酬确认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议案九《关于监事2023年度薪酬确认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未获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已于2024年4月26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梁斌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7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地点: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18号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6.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2024年5月10日(星期五)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5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71,933,4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28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8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1,035,5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199%;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7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897,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88%。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23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1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0.2581%。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远程视频参会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现场出席会议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71,416,633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16%;反对495,9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94%;弃权20,9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1%。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93,2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414%;反对495,9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757%;弃权20,9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29%。

(二)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71,416,633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16%;反对495,9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94%;弃权20,9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1%。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71,416,633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16%;反对495,9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94%;弃权20,9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1%。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71,416,633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16%;反对495,9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94%;弃权20,9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1%。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71,413,033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66%;反对520,3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33%;弃权1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89,6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171%;反对520,3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739%;弃权1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六)审议通过公司《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1,416,633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16%;反对495,9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6894%;弃权20,9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1%。

表决结果:通过。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93,2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414%;反对495,9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757%;弃权20,9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29%。

(七)审议通过公司《关于<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1,416,633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16%;反对495,9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94%;弃权20,9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1%。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93,2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414%;反对495,9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757%;弃权20,9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29%。

(八)审议未通过公司《关于董事2023年度薪酬确认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黄文灿先生回避表决,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0,716,749股。

表决情况:同意542,4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70%;反对567,5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25%;弃权69,606,849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305%。

表决结果:未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42,4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649%;反对567,5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261%;弃权100股, 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九)审议未通过公司《关于监事2023年度薪酬确认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59,084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54%;反对567,5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89%;弃权69,606,849股, 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656%。

表决结果:未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42,4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649%;反对567,5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261%;弃权100股, 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十)审议通过公司《关于2023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准备与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1,253,033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41%;反对659,5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68%;弃权20,9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1%。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1,416,633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16%;反对495,9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94%;弃权20,9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1%。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93,2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414%;反对495,9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757%;弃权20,9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29%。

2.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1,416,633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16%;反对495,9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94%;弃权20,9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1%。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1,416,633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16%;反对495,9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94%;弃权20,9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1%。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1,416,633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16%;反对495,9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94%;弃权20,9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1%。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1,205,833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85%;反对727,5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14%;弃权1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郑伊珺女士、葛涛先生出席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5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