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易联众: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2024年12月)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YLZ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
管理制度
2024年12月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核销管理,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真实、完整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资产损失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资产包括金融资产、存货和长期资产等。
(一)金融资产是指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债权投资等;
(二)存货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主要包括原材料、委托加工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合同履约成本等;
(三)长期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权资产、无形资产、商誉以及其他长期资产。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
第二章 资产减值认定的一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如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发生减值的,根据后续的方法计提减值准备。
第五条 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应进行减值测试:
(一)资产的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公司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该项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计划提前处置;
(六)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
(七)金融资产的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八)金融资产的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九)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或因其他原因难以收回投资成本;
(十)长期股权投资由于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预期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并且这种降低的价值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内不可能恢复;
(十一)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持续亏损;
(十二)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发生清理、整顿,不能持续经营;
(十三)其他导致长期股权投资可收回金额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恢复的情况;
(十四)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三章 会计核算基本原则第一节 金融工具减值
第六条 公司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租赁应收款、合同资产、不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贷款承诺、不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及因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其中,对于公司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应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
对由收入准则规范的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合同资产以及租赁应收款,公司运用简化计量方法,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对于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仅将自初始确认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累计变动确认为损失准备。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变动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即使该资产负债表日确定的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小于初始确认时估计现金流量所反映的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也将预期信用损失的有利变动确认为减值利得。
除上述采用简化计量方法和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以外的其他金融资产,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计量其损失准备、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及其变动:
(一)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处于第一阶段,则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并按照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二)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则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并按照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三)如果该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三阶段,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并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金融工具信用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除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外,信用损失准备抵减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对于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公司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信用损失准备,不减少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
公司在前一会计期间已经按照相当于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了损失准备,但在当期资产负债表日,该金融工具已不再属于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形的,公司在当期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相当于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该金融工具的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
备的转回金额作为减值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一)信用风险显著增加
公司利用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前瞻性信息,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以确定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对于财务担保合同,公司在应用金融工具减值规定时,将公司成为做出不可撤销承诺的一方之日作为初始确认日。公司在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时会考虑如下因素:
1.债务人经营成果实际或预期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2.债务人所处的监管、经济或技术环境是否发生显著不利变化;
3.作为债务抵押的担保物价值或第三方提供的担保或信用增级质量是否发生显著变化,这些变化预期将降低债务人按合同规定期限还款的经济动机或者影响违约概率;
4.债务人预期表现和还款行为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5.公司对金融工具信用管理方法是否发生变化等。
于资产负债表日,若公司判断金融工具只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则公司假定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如果金融工具的违约风险较低,借款人在短期内履行其合同现金流量义务的能力很强,并且即使较长时期内经济形势和经营环境存在不利变化,但未必一定降低借款人履行其合同现金流量义务的能力,则该金融工具被视为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
(二)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当对金融资产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具有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该金融资产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证据包括下列可观察信息:
1.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
2.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或逾期等;
3.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
4.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5.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
6.以大幅折扣购买或源生一项金融资产,该折扣反映了发生信用损失的事实。金融资产发生信用减值,有可能是多个事件的共同作用所致,未必是可单独识别的事件所致。
(三)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
公司基于单项和组合评估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在评估预期信用损失时,考虑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未来经济状况预测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
公司以共同信用风险特征为依据,将金融工具分为不同组合。公司采用的共同信用风险特征包括:金融工具类型、信用风险评级、账龄组合、逾期账龄组合、合同结算周期、债务人所处行业等。相关金融工具的单项评估标准和组合信用风险特征详见相关金融工具的会计政策。
公司按照下列方法确定相关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
1.对于金融资产,信用损失为公司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
2.对于租赁应收款项,信用损失为公司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
3.对于财务担保合同,信用损失为公司就该合同持有人发生的信用损失向其做出赔付的预计付款额,减去公司预期向该合同持有人、债务人或任何其他方收取的金额之间差额的现值;
4.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已发生信用减值但并非购买或源生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信用损失为该金融资产账面余额与按原实际利率折现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之间的差额。
公司计量金融工具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反映的因素包括:通过评价一系列可能的结果而确定的无偏概率加权平均金额;货币时间价值;在资产负债表日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的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未来经济状况预测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
(四)减记金融资产
当公司不再合理预期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能够全部或部分收回的,直接减记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这种减记构成相关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
第七条 应收款项预期信用损失的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
公司对应收款项的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详见第六条。公司对在单项工具层面能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充分证据的应收款项单独确定其信用损失。
当在单项工具层面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充分证据时,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判断,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款项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科目 | 组合名称 | 确定组合的依据 | 计提方法 |
应收票据 | 银行承兑汇票 | 出票人具有较高的信用评级,历史上未发生票据违约,信用损失风险极低,在短期内履行其支付合同现金流量义务的能力很强 |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
应收票据 | 商业承兑汇票 | 相较于银行承兑汇票,信用损失风险较高 | |
应收账款 | 组合1应收销售货款及提供服务款 | 本组合以应收款项的账龄作为信用风险特征 |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
应收账款 | 组合2应收合并范围内关联方款项 | 本组合为风险较低的应收合并范围内关联方款项 |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认为该类组合违约风险较低,未计提坏账准备 |
其他应收款 | 组合1应收合并范围内关联方款项 | 本组合为风险较低的应收合并范围内关联方款项 |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认为该类组合违约风险较低,未计提坏账准备 |
其他应收款 | 组合2应收其他款项 | 本组合以应收款项的账龄作为信用风险特征 |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12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
长期应收款
长期应收款 | 组合1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及提供服务 | 本组合为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收的款项 |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
第八条 应收款项在确认减值损失后,如公司取得客观证据表明该资产价值己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第二节 存货跌价准备
第九条 资产负债表日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后,按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提取或调整存货跌价准备。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则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条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存货可变现净值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产成品、库存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二)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三)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若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第十一条 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认为存货损失:
(一)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二)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三)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四)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第十三条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四条 对生产领用、出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公司应在结转销售成本时,同时结转对其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因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转出的存货,也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如果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应当按照发生销售、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而转出存货的成本占该存货未转出前该类别存货成本的比例结转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
第三节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期末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期末账面存在的各类长期股权投资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应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第十六条 期末对长期股权投资逐项进行检查,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按单项资产计提,减值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第四节 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第十七条 期末账面存在的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损坏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
第十八条 期末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对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按单项固定资产或资产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
差额确认固定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第十九条 期末在建工程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按单项在建工程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在建工程减值损失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第五节 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十条 期末使用权资产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回收金额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即按使用权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
第六节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十一条 无形资产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期末账面的各项无形资产,如果由于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使其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或该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或其他足以证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的,应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进行减值测试。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全资、控股子公司应加强对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并必须能够控制无形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比如公司拥有无形资产的法定所有权,或公司与他人签订协议使得公司的相关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等。
第七节 商誉减值准备
第二十三条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结合与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
第二十四条 在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时,将商誉的账面价值分摊至预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
迹象的,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
第四章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程序及审批程序第二十五条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程序
(一)对于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公司本部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子公司由资产使用部门或业务责任部门就单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事项提交报告。报告应说明该项资产减值的具体情况、减值原因、相关数据资料和确凿证据(如有必要须提供独立第三方的鉴证报告、评估报告)等。
(二)减值资产所属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对报告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公司本部减值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的分管领导、子公司减值资产的资产使用部门或业务责任部门的分管领导,对报告事项进行审核批准。
(四)报告事项据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审批权限核准后,资产所属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向财务中心报备,根据批复意见及相关证据,经资产所属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会计处理。
(五)应收款项及存货的减值损失,仅单项计提的情形须按照上述程序审批处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审批权限
(一)单项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低于100万元(不含本数),公司本部须提交CEO审批,子公司须经子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报子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单项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高于100万元(含本数),须提交公司经营管理会议审议批准;
(三)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每年第四季度,由资产减值的归口管理部门牵头、财务中心协助,会同资产使用部门或业务责任部门就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合理预计资产可能发生的减值损失,规范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审批工作。
第五章 资产减值准备核销依据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公司所属企业进行资产减值准备核销,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相关证据等。
第二十九条 股权类资产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核销:
(一)上市流通的股权类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企业内部业务授权投资和处置的相关文件,以及有关证券交易结算机构出具的合法交易资金结算单据;
(二)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三)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结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结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其他足以证明该股权类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三十条 债权类资产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核销:
(一)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
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结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结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
(七)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取得证明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文件;
(八)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清欠部门的情况说明,并根据审批权限取得相应批准文件;
(九)其他足以证明债权类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三十一条 存货跌价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等依据下列证据进行核销:
(一)发生盘亏的,应当取得完整、有效的资产清查盘点表和有关责任部门审核认定;
(二)报废、毁损的,应当取得相关专业质量检测或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以及清理完毕的证明,有残值的应当取得残值入账证明;
(三)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拆除的,应当取得国家明令停建或政府市政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拆除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理完毕证明;
(四)对外折价销售的,应当取得合法的折价销售合同或销售证明及收回资金的证明;
(五)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结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结裁定等法律文件;
(六)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据或保险公司的理赔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
(七)抵押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证明;
(八)其他足以证明存货、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三十二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核销:
(一)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应当取得相关技术、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提供的鉴定报告;
(二)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取得已超过法律保护的合法、有效证明;
(三)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六章 资产减值准备核销程序及审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当资产满足核销条件时,不论该项资产是否提足了资产减值准备,公司都应当按照规定对该项资产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核销。同时,公司还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做好向主管税务机关的备案工作。
第三十四条 资产减值准备核销程序
(一)期末对确需核销的资产,公司本部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子公司由资产使用部门或业务责任部门就资产核销事项提交报告,申请核销资产的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核销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包括列表说明核销资产的名称与类别、账面价值、资产可回收金额及其计算过程(如有);
2.形成的过程和核销原因;
3.追索与清理情况;
4.改进措施;
5.核销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6.涉及关联交易的,应有关联方偿付能力及是否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说明;
7.核销审批决策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书面材料。
(二)核销资产所属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对报告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公司本部核销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的分管领导、子公司核销资产的资产使用部门或业务责任部门的分管领导,对报告事项进行审核批准。
(四)报告事项据本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审批权限核准后,资产所属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向财务中心报备,根据批复意见及相关证据,经资产所属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十五条 资产减值准备核销审批权限
(一)公司及子公司单项或者连续12个月内资产减值准备核销金额累计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须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资产减值准备核销金额未超过本条第(一)项标准但是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资产减值准备核销,由公司经营管理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资产减值准备核销涉及关联交易的,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履行决策及披露程序。
第七章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履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披露,披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资产减值计提或核销公告、监事会意见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或者要求为准。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