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云股份: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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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097 证券简称:智云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4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况,被否决的议案为议案3《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3年7月3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大洋路126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师利全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3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04,095,7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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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8,768,3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901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5,327,3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9.174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42,059,6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57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24,059,7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338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7,999,8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381%。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060,3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0%;反对3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024,2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58%;反对3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060,3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0%;反对3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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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024,2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58%;反对3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
3、审议未通过《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732,8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4.1072%;反对37,362,9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5.89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024,2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58%;反对3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该项议案未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沈琦雨、李翼律师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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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