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云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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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097 证券简称:智云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0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24年6月6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大洋路126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师利全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6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9,157,9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10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431,2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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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4,726,6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8.569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4,449,2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4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4,430,2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35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9,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66%。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38,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2%;反对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0%;弃权11,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3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89%;反对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41%;弃权11,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70%。
2、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48,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5%;反对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0%;弃权1,880股(其中,因未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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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4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37%;反对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41%;弃权1,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3%。
3、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48,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5%;反对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0%;弃权1,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4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37%;反对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41%;弃权1,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3%。
4、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56,0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4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3%。
5、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38,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2%;反对1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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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2%;弃权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3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89%;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270%;弃权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
6、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同意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并超过实收股本总额288,549,669.00元的三分之一。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38,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2%;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9%;弃权10,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3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89%;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23%;弃权10,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88%。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2023年度薪酬、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公司非独立董事(包含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离任非独立董事)2023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前年度薪酬总额为407.09万元。2024年度薪酬方案:在公司专职工作的非独立董事,按其所任岗位领取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薪资),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公司外部董事实行津贴制度,公司外部董事年度津贴为每人10万元/年(税前)。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3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89%;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270%;弃权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3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89%;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270%;弃权180股(其中,因未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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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
关联股东师利全先生、李超女士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票数为24,708,628股。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薪酬、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公司独立董事(包含离任独立董事)2023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前年度薪酬总额为28.01万元。2024年度薪酬方案: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津贴为每人10万元/年(税前)。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38,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2%;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2%;弃权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3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89%;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270%;弃权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公司监事2023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前年度薪酬总额为195.71万元。2024年度薪酬方案:在公司专职工作的监事,按其所任岗位领取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薪资),并享有监事津贴。监事年度津贴为每人2万元/年(税前)。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38,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2%;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2%;弃权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3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89%;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270%;弃权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
10、审议通过《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全资下属公司深圳市鑫三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湖北智云长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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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有限公司、孝感市鑫三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武汉市鑫三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合计提供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其中为上述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全资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全资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4,000万元。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40,4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1%;反对1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3%;弃权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3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71%;反对1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888%;弃权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该项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授权董事会或其指定代理人办理相关工商变更(备案)登记手续。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48,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5%;反对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0%;弃权1,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4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37%;反对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41%;弃权1,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该项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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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48,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5%;反对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0%;弃权1,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4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37%;反对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41%;弃权1,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该项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1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38,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2%;反对1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3%;弃权1,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3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89%;反对1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888%;弃权1,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该项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1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48,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5%;反对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0%;弃权1,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4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37%;反对7,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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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41%;弃权1,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3%。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该项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15、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5.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48,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5%;反对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0%;弃权1,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4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37%;反对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41%;弃权1,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3%。
15.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对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38,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2%;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9%;弃权10,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3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89%;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23%;弃权10,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88%。
15.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对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38,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2%;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2%;弃权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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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3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89%;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270%;弃权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
15.0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对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38,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2%;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2%;弃权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3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89%;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270%;弃权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
15.0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48,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5%;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9%;弃权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4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37%;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23%;弃权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
15.0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对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56,0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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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4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3%。
15.0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同意对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46,0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3%;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3%;弃权1,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3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30%;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48%;弃权1,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3%。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高文晓、王中乾律师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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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