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云股份:关于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097 证券简称:智云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0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执行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3、涉案金额: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68,174,579.9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现金流、利润的影响将视最终的仲裁执行结果而定,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数据以公司聘请的年审会计师确认的结果为准。
一、本次仲裁受理的基本情况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公司与第一被申请人安吉凯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吉凯盛”)、第二被申请人安吉美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吉美谦”)、第三被申请人安吉中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吉中谦”)、第四被申请人周非、第五被申请人周凯涉及的深圳市九天中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业绩补偿和股权回购争议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并获受理。本次仲裁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0)。
二、本次仲裁的裁决情况
深圳国际仲裁院出具了《裁决书》((2022)深国仲裁4911号),对本案作出终局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共同回购申请人持有的深圳市九天中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75.7727%股权,并支付股权回购价款人民币320,324,097.88元。
(二)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的上述回购义务和支付股权回购价款承担连带责任。
(三)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和第五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924,160元。
(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688,435元,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537,687元,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共同承担人民币2,150,748元。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2,688,435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2,150,748元。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履行义务,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次仲裁裁决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
三、本次仲裁的进展情况
因公司申请仲裁与安吉凯盛、安吉美谦、安吉中谦、周非、周凯之间股权回购纠纷事项,申请人公司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4)粤03执保4657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安吉凯盛、安吉美谦、安吉中谦、周非、周凯的财产(以人民币168,174,579.9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执行款项。公司将积极跟进上述仲裁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
风险。
四、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现金流、利润的影响将视最终的仲裁执行结果而定,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数据以公司聘请的年审会计师确认的结果为准。
五、备查文件
1、《执行裁定书》((2024)粤03执保4657号)。
特此公告。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