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云股份: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6-05-15  智云股份(300097)公司公告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根据《深圳市慧达富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师利全之表决权委 托协议》的相关约定,师利全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24,707,628 股股份(占公司 总股本的8.56%)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深圳市慧达富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行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12 月02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详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 东会于2026 年05 月15 日下午14:30 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大洋路126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冯彬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05 月15 日上午9:15 至9:25,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6 年05 月15 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 期间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ZHIYUN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表决权委托的受托人,下同) 100 人,代表股份78,047,8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4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 人,代表股份43,639,6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5.123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6 人,代表股份34,408,2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1.924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7 人,代表股份24,339,04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 人,代表股份4,432,0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536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5 人,代表股份19,907,0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6.8990%。

3、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 股东会。

二、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公司《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77,936,6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5%; 反对10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0%;弃权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同意24,227,8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31%;反对10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58%;弃权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

2、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公司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77,932,6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4%; 反对11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4%;弃权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22%。

同意24,223,8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67%;反对11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63%;弃权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

3、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同意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并超过实收股本总额288,549,669.00 元的三分之一。

同意77,936,1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69%; 反对1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9%;弃权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22%。

同意24,227,3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11%;反对1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19%;弃权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

4、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同意77,933,9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1%; 反对11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8%;弃权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22%。

同意24,225,1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20%;反对11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10%;弃权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2025 年度薪酬、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 议案》;

同意公司非独立董事(包含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2025 年度从公司领取 的税前年度薪酬总额为388.64 万元。同意公司制定的非独立董事2026 年度薪酬 方案。

同意38,726,3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67%; 反对11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9%;弃权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44%。

同意24,225,1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20%;反对11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10%;弃权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

关联股东师利全先生、深圳市慧达富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该议案 进行了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票数为39,207,628 股。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5 年度薪酬、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 案》;

同意公司独立董事2025 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前年度薪酬总额为30.00 万元。 同意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2026 年度薪酬方案。

同意77,933,9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1%;

反对11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8%;弃权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22%。

同意24,225,1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20%;反对11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10%;弃权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

7、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全资下属公司深圳市鑫三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湖北智云长全 工贸有限公司、孝感市鑫三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武汉市鑫三力自动化设备有 限公司合计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3,000 万元,其中为上述资产负债率70% 以上的全资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为资产负债 率70%以下的全资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2,000 万元。

同意77,936,1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69%; 反对1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9%;弃权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22%。

同意24,227,3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11%;反对1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19%;弃权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该项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市安理(深圳)律师事务所杨禾、石鹏律师进行了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

ZHIYUN

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安理(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董事会

2026 年05 月15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