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兴: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10月)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3月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上述信息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告,并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送达深交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如下自然人、法人及其相关人员:
(一)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监事及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等有关各方;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
公司财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证券部为信息披露管理部门,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公开信息披露制作的组织工作,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情形,按照《上市规则》、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
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八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深交所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其中,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公司业务概要;
(七)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公司业务概要;
(五)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六)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七)财务会计报告;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制度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及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二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本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对公司存在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报道和市场传闻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定期报告编制的最新规定,提出定期报告的格式与内容要求;
(二)各相关部门根据定期报告的格式与内容要求,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三)外部审计机构根据规定出具对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专门小组负责对定期报告草案进行审核,并将定期报告送达全体董事审阅;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规定修改、审议定期报告(审议稿);
(六)董事长根据规定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并通过定期报告(正式稿);
(七)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正式稿);
(八)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报告(正式稿)全文及摘要刊登在指定媒体。
第三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临时报告或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将有关临时报告或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规范化要求及时告知各责任人;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新闻发言人、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参股公司知悉重大事件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应向证券部通报;
(三)各一级部门根据本制度对于重大事件相关规定,参照自身工作情况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项目,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可以根据公司运转情况直接提出信息披露项目;
(四)董事会秘书根据本制度规定认定该等信息披露项目是否应予以披露,
并向董事长报告获得董事长授权予以披露;
(五)根据董事长指示,提出信息披露项目的相关部门根据信息披露格式与内容起草文字材料或提供材料,所提供的文字材料和经营数据应当详实准确,报送董事会秘书;
(六)重大事件涉及事项筹划阶段或进展过程中,相关责任人应与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保持联系,以便确定信息披露的时点;
(七)董事会秘书对提交的信息披露项目的格式与内容进行修改,如有需要可请公司律师进行法律性审查;如有规定该信息披露项目必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提请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股东大会;
(八)董事会会议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证券部办理公告披露事宜。
第三十六条 公司尚未公开的其他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与披露程序:
(一)经营管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等、资金运用和盈亏等情况,同时保证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
(二)各一级部门、子公司应当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经营管理层报告各一级部门、子公司经营、管理、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等情况,一级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应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部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认定该等信息或报告是否应予以披露;
(四)董事会秘书将应予以披露的信息或报告报送董事长,董事长签发后由证券部负责该信息披露项目的报送和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文件中泄露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在媒体刊登的相关宣传信息不得与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内容相冲突。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得到董事会秘书的同意。
第三十八条 证券部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的相关材料、资料由证券部负责保存。
第四章 信息披露中相关主体的职责第三十九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该内容应作为重要提示在定期报告中陈述。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对外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四十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经营管理层应指派有关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编制定期和临时报告,提供有关资料,答复有关询问,并承担相应责任。
各一级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是本部门及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一级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
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第四十九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及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渠道
第五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五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十二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章 保密措施和处罚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四条 信息公开披露后,证券部应当跟进信息披露的结果并及时将结
果反馈给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者可能误导的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告作出说明并进行补充和修改。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第五十五条 公司各一级部门、控股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交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第五十七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和深交所报告。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并有责任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第五十九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第六十条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和资信评估等中介机构或与其他有关机构进行项目合作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其对公司信息的保密责任,或同时签署保密协议;前述机构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六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
体进行沟通,但应保证不同的投资者间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不提供内幕信息。第六十二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或者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的信息。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四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六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审计监察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审计监察部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除本制度另有说明外,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均含本数。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