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兴: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经验和能力素养,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等,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聘任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江 斌 | 胡志勇 | 罗 翼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