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兴: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4年3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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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4年3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独立董事有义务了解公司的重大风险和事项的解决情况,对相关事项的关注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事务所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以及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可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若发生公司年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独立董事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单独与审计机构进行沟通,提请审计机构关注。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召开董事会审议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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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程序不合规或文件不足以作出判断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或延期召开年度董事会的意见,公司应尊重执行。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董事会、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部门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以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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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述职应当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一个议程,但无需作为议案进行审议。公司在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写明“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因为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年度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宣读述职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和年度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独立董事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若本制度相关条款系直接引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作出,而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在本制度作出修订前,可直接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行,并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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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三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