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林股份: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0-12  双林股份(300100)公司公告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收到二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3、涉案金额:214,576,064.98元

4、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二审诉讼判决结果若能全部执行将预计增加公司未来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合计约16,360万元(其中,宁海金石应向公司支付的6,308.5万元补偿延迟违约金暂按截止2023年10月11日计算,实际违约金额以执行日期为准),最终影响以实际收到执行款项为准。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尚未执行,后续具体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实际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诉人”)于2023年3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公司已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支持了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因公司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2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书,因此依法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浙民终455号),现将相关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宁波双林汽车部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林投资”)未完成2020年度业绩承诺,宁海金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海金石”或“被告”、“被上诉人”)应向公司进行业绩补偿。公司多次发函催告宁海金石履行2020年度业绩补偿责任,宁海金石均未履行。为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2021年9月,公司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宁海金石、宁海新金沙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胡钢等十五名被告履行双林投资2020年度业绩补偿责任及支付相应违约金、诉讼费、担保费等。

2021年10月被告宁海金石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一、判令原告双林股份赔偿宁海金石损失61,939,267元;二、判令原告双林股份向宁海金石支付本案律师费2,00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127,878元;三、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原告双林股份承担。后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判令原告双林股份赔偿宁海金石损失90,586,627元。

2023年3月,公司收到了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02民初1907号),一审判决支持了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3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

2023年4月,因公司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2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书,因此依法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4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3-035)。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浙民终455号),具体判决情况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120,0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双林股份负担335,432元,宁海金石等负担789,598 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5,372.5元,减半收取为252,686.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双林股份负担44,058元,宁海

金石负担213,628.25元。二审案件本诉受理费1,120,030元,由双林股份负担450,420.87元,宁海金石负担315,394.82元,嘉兴熙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215,736.32元,拉萨智度德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0,427.48元,范美、乔建中、赵文灿各负担21,573.59元,王新胜负担8,766.17元,查雪英负担7,013元,于绚负担5,393.3元,王丹芗负担2,157.27元。二审反诉案件受理费为505,372.5元,减半收取为252,686.25元,由双林股份负担39,058元,宁海金石负担213,628.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二审诉讼判决结果若能全部执行将预计增加公司未来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合计约16,360万元(其中,宁海金石应向公司支付的6,308.5万元补偿延迟违约金暂按截止2023年10月11日计算,实际违约金额以执行日期为准),最终影响以实际收到执行款项为准。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尚未执行,后续具体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实际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浙民终455号)》

特此公告!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10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