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林股份: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7-01  双林股份(300100)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100 证券简称:双林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3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根据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4年7月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年6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4年6月17日至2024年6月26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6月26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4-04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2024年7月1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4年7月1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24年7月1日为首次授予日,以5.21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67名激励对象授予1,533.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2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资格、2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取消授予其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64.00万股。根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有权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71人调整为167人,拟首次授予权益数量由1,597.00万股调整为1,533.00万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71人调整为167人,拟首次授予权益数量由1,597.00万股调整为1,533.00万股。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对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1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授予涉及的授予日、授予条件、授予对象、授予价格等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1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双林股份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关于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法律意见书;

4、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7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