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芯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及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保证主营业务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在该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二、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可归属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45名激励对象办理335.97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相关事宜。
三、关于作废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600股不得归属,并应当由公司作废处理。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相关事项审议和表决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作废本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60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吴越、江才、徐锐敏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