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芯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4年03月)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03月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以及《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格式、规范等编制定期报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十一条 公司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述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包括: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的重大变化;
3、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4、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5、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6、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7、公司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被淘汰的风险;
8、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控制权;
9、其他有关核心竞争能力的重大风险情形;
10、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11、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12、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13、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1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5、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6、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7、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8、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9、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20、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21、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22、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23、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4、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2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26、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7、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8、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9、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有关规定及业务规则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股票交易;
30、公共传媒传播的公司未公开披露的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需要进行澄清的;
31、需通过窗口指导、无先例或存在不确定性的重大事项;
32、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应当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以下简称重大合同),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者接受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二)涉及销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三)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公司披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重大合同至少应当包含合同重大风险提示、
合同各方情况介绍、合同主要内容、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合同的审议程序等事项。
公司参加工程施工、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达到上述标准的,在获悉已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并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发布提示性公告,披露中标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示媒体名称、招标人、项目概况、项目金额、项目执行期限、中标单位、公示起止时间、中标金额、中标事项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并对获得中标通知书存在不确定性和项目执行过程中面临的困难等事项进行风险提示。公司后续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应当按照本节和相关公告格式的规定及时披露项目中标有关情况。公司在公示期结束后预计无法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充分提示风险。公司作为联合体成员中标的,应当在提示性公告和中标公告中明确披露联合体成员、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履行预计对公司收入和利润产生的影响。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公司签署重大合同,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10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亿元的,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和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进行分析判断;
(二)公司应当聘请律师核查交易对方基本情况的真实性、交易对方是否具备签署及履行合同等的相关资质,以及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公司以公开招投标方式承接重大合同的情况除外;
(三)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和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出具专项意见。
公司应当在重大合同公告中披露董事会的分析说明、法律意见书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如有)。
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本办法所述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
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十三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 董事会决议;
2、 监事会决议;
3、 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4、 股东大会决议;
5、 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首发上市并刊登招股说明书后,公司应持续关注公共媒体(包括报纸、网站、股票论坛等)对公司的相关报道或传闻,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发现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应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事项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在上市首日刊登风险提示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澄清并提示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十九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起算。第二十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股票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核查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股票应当自披露核查结果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公告(如有)之日起复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自次一交易日起复牌。公司股票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的,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核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导致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二)股价是否严重偏离同行业上市公司合理估值;
(三)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四)其他可能导致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事项。
公司应当在核查公告中充分提示公司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交易风险。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按照本节规定及时进行核查,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一条 媒体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披露或者澄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相关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以要求公司予以核实、澄清。公司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核实,并及时披露或者澄清。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告期内公司所属行业的基本特点、发展状况、技术趋势以及公司所处的行业地位等;
(二)行业主管部门在报告期内发布的重要政策及对公司的影响;
(三)结合主要业务的行业关键指标、市场变化情况、市场份额变化情况等因素,分析公司的主要行业优势和劣势,并说明相关变化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公司年度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50%以上,或者净利润为负值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下列信息,并说明公司改善盈利能力
的各项措施:
(一)业绩大幅下滑或者亏损的具体原因;
(二)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是否与行业趋势一致;
(三)所处行业景气情况,是否存在产能过剩、持续衰退或者技术替代等情形;
(四)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五)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遵循关联性和重要性原则,披露下列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包括技术更迭、产品更新换代或竞争加剧导致市场占有率和用户规模下降,研发投入超出预期或进程未达预期,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可能被替代或者被淘汰,核心技术人员发生较大变动等;
(二)经营风险,包括单一客户依赖、原材料价格上涨、产品或服务价格下降等;
(三)债务及流动性风险,包括资产负债率上升、流动比率下降、财务费用增加、债务违约、债权人提前收回借款或提高借款条件等;
(四)行业风险,包括行业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下滑或者增长停滞、行业上下游供求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
(五)宏观环境风险,包括相关法律、税收、外汇、贸易等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风险事项,应当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六)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计提足额坏账准备;
(八)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
(九)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六)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七)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十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且可能触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应当在知悉被立案调查或者被提起公诉时及时对外披露,其后每月披露一次相关情况进展,并就其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风险提示。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应当在实施方案的股权
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两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宜。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公司申请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应当及时披露下列进展事项: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二)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程序的重大进展或法院审理裁定;
(三)法院裁定批准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清算;
(四)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
进入破产程序的,除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外,还应当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不能正常召开,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
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第三十二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前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1、 该事件难以保密;
2、 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3、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三点三十分后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在下列紧急情况下,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临时停牌,并在上午开市前或者市场交易期间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1、 公共媒体中传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需要进行澄清的;
2、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需要进行说明的;
3、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有关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的;
4、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第三十五条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秘书能在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规定以下信息披露程序:
1、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2、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1)公司财务部、投资管理部负责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董事会秘书初审后,交由公司保密审查部门对报告中所有涉及国家秘密信息进行审核,对涉密信息进行脱密处理;
(2)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如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3、 临时公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临时公告文稿由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草拟,交由公司保密审查部门对报告中
所有涉及国家秘密信息进行审核,对涉密信息进行脱密处理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董事长批准签发。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公司投资管理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董事长批准签发。
5、 公司网站信息、对外宣传文件、内部刊物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应当加强公司网站信息、宣传性文件以及内部刊物的管理,防止泄漏公司重大信息,相关人员或部门在公司网站、对外宣传文件以及内部刊物上发布信息时,应首先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在正式对外发布前应当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并出具书面同意意见;若公司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或限定发放范围。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1、 董事会秘书;
2、 其他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人。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当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咨询。
第三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第四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当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纸。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至少在一种指定报刊上进行公告。第四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章程、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临时公告等信息文件除载于上述报纸之外,同时还载于深交所指定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公司网站。
第六章 记录和保管制度第四十三条 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存完整的书面记录。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核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第四十六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收集公司已披露信息的报刊资料,并统一管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资料,进行分类存档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投资管理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第四十七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查阅的审核、报告程序:
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可以随时予以查阅;
2、 法律法规规定有权查阅的机构和人员,在出具相关证件后,可以依法查阅;
3、 公司股东在提供相关持股及身份证明文件后,可以查阅公司已公开的信息文件、资料,未公开的文件资料不得查阅;
4、 其他人员确需查阅的,需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查阅;
5、 公司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做好上述文件、资料的查阅记录,必要时,应要求相关查阅人员签字确认。
第七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权限和责任划分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公司投资管理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当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五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1、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交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2、 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并督促及监督相关信息知情人员在信息公开前履行保密义务。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
3、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当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4、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每月提供财务报表及大额现金进出表,说明重大财务事项,并在提供的相关资料上签字。其他部室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5、 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投资管理部。
6、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
第五十二条 管理层的责任:
1、管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2、管理层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门:财务部、各事业部等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发生,部门负责人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报告总经理。
3、子公司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子公司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相应责任,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子公司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各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将以上相关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4、管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做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5、管理层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当履行相应的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
报告及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字认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投资管理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上市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6、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第五十三条 董事及董事会的责任:
1、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公司董事、董事会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投资管理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上市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3、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4、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应就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承担连带责任。
5、董事会每半年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及时改正发现的问题,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6、独立董事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五十四条 监事及监事会的责任:
1、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2、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4、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当提前15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5、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当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6、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一起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并且应当在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7、监事、监事会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投资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监事会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八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2、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3、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4、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承诺书;
5、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由投资管理部保存。
第五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管理部等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访问前,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在得到董事会秘书批准并签订接待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承诺书后,才能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访问。
2、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应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
第五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五十九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六十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2、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3、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5、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6、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前款所称的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六十一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第六十二条 公司(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第六十三条 上市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第六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由前款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核查程序,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六十七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
引其认购公司证券。第六十八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第六十九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交易对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第七十条 重大事项筹划过程中,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状态。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状态,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七十一条 证券监管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机构等第三方发出的涉及公司的公告、通知等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有关信息及其影响。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二条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七十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相关部门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七十四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当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七十七条 内部审计是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内部各单位财务收支、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经济效益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及各单位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公司财务处理规范性、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出合理评价。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十章 保密措施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八十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流转保密制度,明确信息的范围、密级、判断标准以及各密级的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
第八十二条 董事长、总经理是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是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保密责任书。
第八十三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公告前泄漏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提醒获悉信息的人员必须对未公开重大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八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
第八十五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披露有关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等信息,并保证其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十六条 公司、深交所向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询问、调查有关情况和信息时,相关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及时给予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或澄清有关事实。
第八十七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保证其向公司和深交所做出的回复、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十八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公司的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严格履行其所做出的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八十九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九十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九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九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九十三条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说明是否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拟采取的
解决措施等。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或者知悉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形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第九十四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及时给予公司答复,告知公司是否存在与其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第九十五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积极配合公司调查、了解情况,并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答复公司。第九十六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九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公告。
第一百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做出的承诺必须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承诺中做出履约保证声明并明确违约责任。
第一百〇一条 对于存在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提供经深交所认可的履约担保。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披露的承诺事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承诺的具体事项;
2、履约方式、履约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
3、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4、违约责任和声明。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公司定期报告中披露所有承诺事项及具体履行情况。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已经达到时,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如出现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评价履约能力,如果经营、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或可能导致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予以披露,详细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
第一百〇五条 履约担保人如果无法或可能无法履行担保义务时,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予以披露,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指定专人与公司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公司随时与其取得联系。
公司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备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指定的专门联系人员的有关信息,包括姓名、单位、职务、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信箱地址等。若上述有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本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时,除应遵守本章有关规定外,还应参照本办法的其他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二章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份的规定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遵循以下规定: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披露相关内容。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衍生品种前应提前一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后的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4、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认定的其他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应参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买卖本公司股份及衍生品种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的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办法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进行监督,对于其违反本办法规定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投资管理部将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报告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地方证监局。
第十三章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
流程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等。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前条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十四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地址: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1号一楼,邮政编码:610041。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设股东咨询等专线电话,并在各定期报告中予以公布。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当按以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当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一百一十八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等具体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