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照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3年11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与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关于与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为公司经营和业务发展所需,有利于优化拓展公司融资渠道,提高资金运营效率,交易条款及定价政策遵循公正、公平的市场原则,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表决该事项时,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与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并将《关于与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与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关联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关于与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关联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具备客观性和公正性,充分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财务公司经营资质、内控建设、经营情况均符合开展金融服务的要求,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关联金融业务风险可控。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
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表决该事项时,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与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关联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的事项。
三、关于与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关联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风险处置预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要求,能够及时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公司与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表决该事项时,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与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关联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的事项。
四、关于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申请授信额度及相应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有绝对的控制权,其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运营发展的需要,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申请授信额度及相应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忠、罗斌、张瑞根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