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刚控股: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阜华基金股权转让事项的进展公告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阜华基金股权转让事项
的进展公告
一、股东股份转让的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20日,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达刚控股: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89),2023年12月18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孙建西女士与阜华冠宇量化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订了《股票转让合同》,孙建西女士拟将其持有的达刚控股15,880,05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转让给阜华冠宇量化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后续,根据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公司于2024年10月26日及10月30日披露了《达刚控股: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54、2024-58);并于2025年1月9日披露了《达刚控股: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阜华基金股权转让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5-01)。
二、事项进展
经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建西女士了解,其与深圳阜华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华基金”)合同纠纷事项,孙建西女士已按照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4)陕0113民初1184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向阜华基金归还了6,000.00万元股权转让款,尚余2,000.00万元及其他相关费用暂未支付。
近日,公司获悉孙建西女士收到了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
(【2025】陕0113执2962号),主要内容如下:
你/你单位与深圳阜华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4)陕0113民初1184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深圳阜华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0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02月12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立即履行(2024)陕0113民初11841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三、对公司的影响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孙建西女士积极与阜华基金沟通款项偿还事宜,该案件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未产生影响。
2、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