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技术: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300105 股票简称:龙源技术 编号:临2023-054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3年12月12日下午14:3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年12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年12月12日9:15至当日下午15:00。
2、会议地点: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烟台开发区白云山路2号公司本部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怀亮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说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224,453,4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490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23,200,5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247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252,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42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8,902,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2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7,649,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82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1,252,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42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71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905%;反对18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0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71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905%;反对18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0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国电科技环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雄亚(维尔京)有限公司作为关联方回避了表决。
本项议案赞成票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获得通过。
2、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4,265,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63%;反对18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71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905%;反对18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0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赞成票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获得通过。
3、关于修订《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4,233,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18%;反对22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8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255%;反对22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7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赞成票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获得通过。
4、关于修订《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4,233,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18%;反对22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8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255%;反对22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7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赞成票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的朱志平律师、乔国文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