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技术: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6-06-26  龙源技术(300105)公司公告

股票代码:300105

股票简称:龙源技术

编号:临2026-023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诉原告,反诉被告

3.涉案金额:两案件本诉合计金额暂为20,770.38万元, 两案件反诉合计金额暂为6,375.83万元(按备位诉讼请求合 计则为6,575.83万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 未开庭审理,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根据案 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

注意投资风险。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 合同纠纷分别起诉了寿光市誉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保证 人、文水县扶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保证人,两案件已被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6 年3月24日在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发布的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09)。 两案件受理后,公司申请了财产保全并已收到法院送达的两

案件保全材料。2026年6月25日,公司收到烟台市中级人民 法院送达的两案件《民事反诉状》《诉讼请求变更申请书》 及《传票》,获悉两案件被告一均提起反诉及两案件开庭时 间。截至目前,两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现将本案件进展情况 说明如下:

一、本案件有关反诉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

1.反诉各方当事人

反诉原告:寿光市誉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反诉被告: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反诉请求

(1)判令解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的《寿光市蔬 菜废弃物能源化、资源化煤炭替代综合利用项目设备采购及 安装合同》《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补充协议》,以及《设备 采购及安装工程技术协议》。

(2)判令反诉被告自行承担全部费用,将案涉全部设 备拆除并清运出反诉原告场地,恢复场地原状。

(3)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到货逾期违约金 3,354,493.52元。

(4)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停产期间直接经济损 失,暂计至2026年5月31日为6,970,951.70元。

(5)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可得利益损失,暂计 为15,000,000元。

(6)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本案本诉及反诉的全部诉讼费 用、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其中反诉原告已实际支付律 师费150,000元。

以上诉请金额暂共计25,475,445.22元。

若法院经审理认为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之间的合同不解 除,则反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

(7)反诉被告对案涉项目设备完成换货或维修等整改 事项。

(8)如反诉被告未按第九条反诉请求完成该设备整改 事项,则反诉原告有权自行完成整改事项,反诉被告应当承 担全部整改费用暂计为1,000,000元,最终金额以相关设备整 改费用鉴定报告或实际支付金额为准。

(9)维持上述第三、六项的反诉诉请。

(10)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停产期间直接经济损 失,暂计至2026年5月31日为6,970,951.70元。

(11)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停产期间可得利益损 失,暂计为15,000,000元。

3.事实与理由

反诉原告认为:反诉被告存在根本违约事实,设备逾期 交货,安装严重滞后;设备存在根本性安全缺陷,导致政府 责令停产;项目整体未完成验收,产能不达标。反诉被告的 上述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反诉原告“通过项目投产获 得经营收益”的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反诉原告主张解除

案涉合同,并要求反诉被告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全部 法律责任。

若法院认定合同不予解除,则反诉被告仍应履行其质量 保证义务,对设备进行整改,并赔偿因此给反诉原告造成的 一切损失。

(二)案件二

1.反诉各方当事人

反诉原告:文水县扶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反诉被告: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反诉请求

(1)判令解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的《文水县扶 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关于(文水县 扶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的补充合同》 《文水县扶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大象村 处理中心补充协议》《文水县扶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设备采 购及安装合同贯家堡处理中心补充协议》,以及《文水县畜 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技术协议》。

(2)判令反诉被告自行承担全部费用,将案涉全部设 备拆除并清运出反诉原告场地,恢复场地原状。

(3)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到货逾期违约金 1,148,936.13元。

(4)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停产期间直接经济损 失,暂计至2026年5月31日为21,983,891.36元。

(5)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大象村处理中心可得 利益损失,暂计至2026年5月31日为10,000,000元。

(6)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贯家堡处理中心可得 利益损失,暂计至2026年5月31日为5,000,000元。

(7)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本案本诉及反诉的全部诉讼费 用、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其中反诉原告已实际支付律 师费150,000元。

以上诉请金额暂共计38,282,827.48元。

若法院经审理认为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之间的合同不解 除,则反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

(8)反诉被告对案涉项目设备完成换货或维修等整改 事项。

(9)如反诉被告未按第八条反诉请求完成整改事项, 则反诉原告有权自行完成整改,反诉被告应当承担全部整改 费用暂计1,000,000元,最终金额以相关设备整改费用鉴定报 告或实际支付金额为准。

(10)维持上述第三、七项的反诉诉请。

(11)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停产期间直接经济损 失,暂计至2026年5月31日为21,983,891.36元。

(12)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大象村处理中心可得 利益损失,暂计至2026年5月31日为10,000,000元。

(13)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贯家堡处理中心可得 利益损失,暂计至2026年5月31日为5,000,000元。

3.事实与理由

反诉原告认为:反诉被告存在根本违约事实,设备逾期 交货,安装严重滞后;设备存在根本性安全缺陷;两处理中 心的验收仅为形式验收,整体验收未完成;设备存在严重质 量瑕疵且经多次催告未整改。反诉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根 本违约,导致反诉原告“通过项目投产获得经营收益”的合 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反诉原告主张解除案涉合同,并要求 反诉被告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全部法律责任。

若法院认定合同不予解除,则反诉被告仍应履行其质量 保证义务,对设备进行整改,并赔偿因此给反诉原告造成的 一切损失。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 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为7件,涉案金额为 19,364,879.24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 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 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 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 响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后续进展情况,按照相 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反诉状》;

2.《反诉请求变更申请书》;

3.《传票》。

特此公告。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