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关于对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
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4〕第73号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日,我部向你公司发出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4〕第62号),要求你公司说明你公司参股公司河北建新飞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新飞行”)近期与斯洛伐克克莱因视觉(Klein Vision)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莱因视觉”)签署涉及飞行汽车相关合作协议事项具体情况。4月11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2024-005)。请你公司对以下事项进行进一步补充说明:
1. 请结合协议具体内容说明是否存在针对克莱因视觉的违约责任条款,如是,请披露相应内容;如否,请说明相关协议条款的合理性,并说明如克莱因视觉发生违约,建新飞行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2. 根据回函,克莱因视觉自2017年开发飞行汽车I以来为其申请了12项专利技术,其中包括1项发明专利及11项外观专利,目前有9项仍在申请中。 (1)请你公司结合飞行汽车研发制造所需技术、相关专利申请平均周期等说明克莱因视觉目前所拥有专利技术是否满足飞行汽车生产需要,相关专利申请进展缓慢的原因及合理性。 (2)请说明克莱因视觉尚未获得授权的专利技术是否在本次合作协议约定的知识产权范围内,如是,建新飞行使用未获授权专利是否存在法律风险以及相关应对措施。 3.请结合你公司前期在互动易平台对投资者的回复、股价异动公告等内容,说明你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信息。
4.你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4年4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河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