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吉药: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08 证券简称:ST吉药 公告编号:2023-100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药控股”)于近日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2021)吉05执146号之
七、《执行裁定书》(2021)吉05执146号之八、《结案通知书》(2023)吉05执恢93号。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诉讼进展的基本情况
案件: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与公司子公司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宝药业”)借款合同纠纷。
基本情况:公司于2021年4月24日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公司子公司部分债务逾期涉及诉讼、仲裁及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公司已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0)吉05民初153号。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对外披露了《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1),公司已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2021)吉05执146号之一至之五等文件。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27),公司已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2021)吉05执146号之六文件。
进展情况:公司近日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2021)吉05执146号之七、《执行裁定书》(2021)吉05执146号之八、《结案通知书》(2023)吉05执恢93号。主要内容如下:
1、《执行裁定书》(2021)吉05执146号之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1.1、续行冻结被申请人梅河口市金宝新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远大康华(北京)医药有限公司、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等银行账户283,847,600.73元存款,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1.2、续行查封被申请人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面积为38,086平方米,权属证号为梅国用(2016)第05****594号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建筑面积为22,916.79平方米的房产、面积为51,733平方米的土地所有权;
1.3、续行查封期限为三年。
2、《执行裁定书》(2021)吉05执146号之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规定,裁定如下:
2.1、提取被执行人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账户43590********0121内存款57,116.62元;
2.2、提取被执行人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账户43590********0031内存款31,000元;
2.3、提取被执行人梅河口市金保新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账户43190********0025内存款11,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3、《结案通知书》(2023)吉05执恢93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对被执行人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金宝新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孙*等名下银行账户进行了续行冻结,于2023年10月25日对被执行人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及土地进行了续行查封,于2023年11月21日对被执行人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金宝新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99,116.62元予以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至此,本次恢复案件执行完毕。
二、累计诉讼情况
1、与国药控股(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控股”)借款纠纷
因国药控股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公司子公司江西双龙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双龙”)、
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三人为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放款人)。公司及子公司等相关方已与国药控股达成《民事调解书》(2020)沪0115民初16562号。公司已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拍卖公告》文件。上述拍卖于2022年10月13日结束,已流拍。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发的《变卖公告》文件,国药控股已启动对子公司金宝药业抵押品人参的变卖程序(已流拍)。国药控股不接受以物抵债。
2、与中民投健康产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投”)借款纠纷因中民投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沪0101民初10784号。江西双龙收到上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沪0101执3696号,附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1执3696号。通化双龙收到上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沪0101执3696号,附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1执3696号。2023年4月17日,公司收到中民投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3、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借款纠纷因南京银行认为克胜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克胜药业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司已收到《民事判决书》(2021)苏0991民初850号。
4、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借款纠纷因兴业银行认为吉药控股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吉药控股及其他被告金宝药业、普华制药、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吉01民初1317号。
2022年12月,兴业银行对该笔债权进行了转让,最终由公司控股股东卢忠奎、吉林省梅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接兴业银行对公司债权和相关权利,上述承接方正在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变更相关信息或履行相关权利,因此该笔诉讼原告仍为兴业银行。公司与兴业银行债权债务关系已终结。2023年4月18日,公司收到梅河建设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5、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借款纠纷因招商银行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梅河口市金宝新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远大康华(北京)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康华”)、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吉05民初153号、《执行裁定书》(2021)吉05执146号之一至之六等文件。2023年4月20日,公司收到招商银行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2023年12月20日,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2021)吉05执146号之七、《执行裁定书》(2021)吉05执146号之八、《结案通知书》(2023)吉05执恢93号。
6、与吉林省吉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煤投资”)借款纠纷吉煤投资认为吉药控股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吉药控股及其他被申请人普华制药、金宝药业、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人为长春高新惠民村镇银行(委托放款人)。因债务逾期,公司已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1)吉01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2021)吉01民初649号。2023年4月25日,公司收到吉煤投资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7、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借款纠纷因华夏银行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对其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已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1)吉01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书》吉01民初682号。2023年4月25日,公司收到华夏银行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8、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借款纠纷因农业银行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已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1)吉05民初12号、
《执行裁定书》(2021)吉05执235号等文件。2023年4月18日,公司收到农业银行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9、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借款纠纷因兴业银行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其他被告吉药控股、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吉01民初1316号。2022年12月,兴业银行对该笔债权进行了转让,最终由吉林省梅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接兴业银行对公司债权和相关权利,上述承接方正在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变更相关信息或履行相关权利,因此该笔诉讼原告仍为兴业银行。公司与兴业银行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解除。该笔借款转让给梅河建设后,公司已全部清偿。
10、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借款合同纠纷光大银行认为吉药控股未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因此对借款人吉药控股、抵押人梅河口市金宝新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及保证人孙军提起诉讼。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已收到上述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案号为(2021)吉01民初5643号、《执行通知书》(2021)吉01执1289号、《执行裁定书》(2022)吉01执恢172号。4月20日,公司收到光大银行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该诉讼尚未结案。
11、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借款纠纷
因江苏银行认为克胜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克胜药业提起诉讼。该案受理机构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克胜药业已收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0991民初2215号。
12、与安徽嘉佑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嘉佑”)买卖合同纠纷
因安徽嘉佑认为金宝药业拖欠货款,构成违约,因此对金宝药业提起诉讼,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金宝药业已收到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581民初2264号。
13、与四平市铁西区泰合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合包装”)买卖
合同纠纷
因泰合包装认为金宝药业拖欠货款,构成违约,因此对金宝药业提起诉讼,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金宝药业已收到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581民初2148号。
14、与新疆神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通医药”)、北屯陈济堂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陈济堂医药”)、陈胜发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金宝医药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宝营销”)认为神州通医药、陈济堂医药、陈胜发欠药品货款,构成违约,因此对神州通医药、陈济堂医药、陈胜发提起诉讼,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已做出《民事判决书》(2021)吉0581民初1382号。
15、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建设银行认为金宝药业贷款逾期,构成违约,因此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保证人吉药控股、孙军提起诉讼。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公司已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1)吉0502民初3042号。2023年4月14日,公司收到建设银行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16、与安徽豪门国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门控股”)买卖合同纠纷
因豪门控股认为克胜药业已构成违约,向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因买卖合同纠纷克胜药业已收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的《传票》、《执行通知书》(2021)皖1602号执8290号文件。
17、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江苏省药监局”)与克胜药业行政处罚一案
江苏省药监局认为克胜药业未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苏药监处字〔2021〕1号)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克胜药业已收到上述法院的《行政裁定书》(2022)苏0106行审1号。
18、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哈尔滨银行”)与公司参股公司吉林海通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海通”)借款合同纠纷
因哈尔滨银行认为吉林海通已构成违约,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借款合同纠纷公司已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2022)辽02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2022)辽02民初692号、《执行通知书》(2023)辽02执1002号等文件。
19、江苏普华克胜药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丰银行”)金融借款纠纷
因大丰银行认为克胜药业已构成违约,向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公司已收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2)苏0982民初3701号文件、《执行通知书》(2022)苏0982执2551号和《执行裁定书》(2022)苏0982执2551号等文件。
20、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子公司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因浑江银行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向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公司已收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调解书》(2022)吉0602民初1506号文件及吉林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法律事务调解中心浑江中心下发的《调解协议书》(2022)吉企白调字第273号文件、《执行通知书》(2022)吉0602执1722号文件。2023年4月19日,公司收到浑江银行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21、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瑞祥支行(以下简称“吉林银行”)与公司子公司普华制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吉林银行认为普华制药已构成违约,向长春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长春新区人民法院,公司已收到长春新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执行通知书》(2022)吉0193执1680号、《执行证书》(2022)吉长忠信证内经字第844号等文件。2023年4月19日,公司收到吉林银行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公司累计诉讼情况表:
序号 | 和解/执行/ 起诉/开庭/传票/听证及收 | 原告/ 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主要诉讼请求 | 涉及金额 (万元) | 案件进展 |
到相关文件日期 | ||||||
1 | 2022.12.07 | 国药控股 | 金宝药业、吉药控股、孙军、江西双龙 | 要求被告方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等相关费用合计3,747.60万元。 | 3,747.60 | 公司及子公司等相关方已与国药控股达成《民事调解书》(2020)沪0115民初16562号。国药控股已启动对子公司金宝药业抵押品人参的变卖程序(已流拍),国药控股不接受以物抵债。 |
2 | 2022.03.02 | 中民投 | 金宝药业、吉药控股、孙军 | 偿还尚未支付的租金等相关费用合计4,511.54万元。 | 4,511.54 | 已收到《民事判决书》(2020)沪0101民初1078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沪0101执3696号,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1执3696号。2022年6月10日,收到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该诉讼尚未结案。2023年4月17日,公司收到中民投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
3 | 2021.06.18 | 南京银行 | 克胜药业 | 偿还本息合计1,545.15万元 | 1,545.15 |
已收到《民事判决书》(2021)苏0991民初
号。2022年
月
日,收到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该诉讼尚未结案。
4 | 2021.03.10 | 兴业银行 | 吉药控股、普华制药、金宝药业、孙军 | 偿还尚未支付的贷款等相关费用合计25,990.86万元。 | 25,990.86 | 已收到《民事判决书》(2020)吉01民初1317号。2022年12月,兴业银行对该笔债权进行了转让,最终由公司控股股东卢忠奎、吉林省梅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接兴业银行对公司债权和相关权利,上述承接方正在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变更相关信息或履行相关权利,因此该笔诉讼原告仍为兴业银行。公司与兴业银行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解除,公司尚欠梅河建设1.66亿元。2023年4月18日,公司收到梅河建设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
5 | 2023.12.20 | 招商银行 | 金宝药业、吉药控股、远大康华、梅河口市金宝新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孙军 | 偿还尚未支付的贷款等相关费用合计28,384.76万元。 | 28,384.76 | 已收到《民事判决书》(2020)吉05民初153号、《执行裁定书》(2021)吉05执146号之一至之六等文件。2021年12月19日,收到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该诉讼尚未结案。2023年4月20日,公司收到招商银行暂不执行的书 |
面函件。已收到《执行裁定书》(2021)吉05执146号之七、《执行裁定书》(2021)吉05执146号之八、《结案通知书》(2023)吉05执恢93号。 | ||||||
6 | 2021.07.06 | 吉煤投资 | 吉药控股、普华制药、金宝药业、孙军 | 偿还吉林省吉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8,857万元及逾期利息和其他费用等。 | 11,381.71 | 已收到《民事裁定书》(2021)吉01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2021)吉01民初649号。2022年5月17日,收到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该诉讼尚未结案。2023年4月25日,公司收到吉煤投资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
7 | 2021.08.20 | 华夏银行 | 金宝药业 | 判令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固定资产借款本金7400万元及利息,罚息等。 | 7,400.00 | 已收到《民事裁定书》(2021)吉01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书》吉01民初682号。2022年6月14日,收到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该诉讼尚未结案。2023年4月25日,公司收到华夏银行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
8 | 2021.12.17 | 农业银行 | 金宝药业、吉药控股、孙军 | 偿还尚未支付的贷款等相关费用合计3,118.97万元。 | 3,118.97 | 已收到《民事判决书》(2021)吉05民初12号、《执行裁定书》(2021)吉05执235号等文件。2021年12月12日,收到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该诉讼尚未结案。2023年4月18日,公司收到农业银行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
9 | 2021.10.25 | 兴业银行 | 金宝药业、吉药控股、孙军 | 请求判令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剩余借款本金3990万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等。 | 3,990.00 | 已收到《民事判决书》(2020)吉01民初1316号。2022年12月,兴业银行对该笔债权进行了转让,最终由公司控股股东卢忠奎、吉林省梅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接兴业银行对公司债权和相关权利,上述承接方正在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变更相关信息或履行相关权利,因此该笔诉讼原告仍为兴业银行。公司与兴业银行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解除。该笔借款转让给梅河建设后,公司已全部清偿。 |
10 | 2022.12.20 | 光大银行 | 吉药控股、孙军、梅河口市金宝新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 判令吉药控股偿还本金29,700万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共计27,026,616.63元及其他应付款等。 | 32,402.66 | 已收到上述法院的《民事调解书》(2021)吉01民初5643号、《执行通知书》(2021)吉01执1289号、《执行裁定书》(2022)吉01执恢172号。2022年,公司已偿还光大银行2,401万元。2022年12月21日,收到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2023年4月20日,公司收到光大银行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该诉讼尚未结案。 |
11 | 2021.09.01 | 江苏银行 | 克胜药业 | 判令克胜药业偿还本金308.10万元及利息172532.42元及其他应付款等。 | 325.35 |
已收到《民事判决书》(2021)苏0991民初2215号。2022年
月
日,收到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该诉讼尚未结案。
12 | 2021.09.23 | 安徽嘉佑 | 金宝药业 | 判令金宝药业支付拖欠的货款本金294.28万元。 | 294.28 | 已收到《民事判决书》(2021)吉0581民初2264号。2022年7月20日,收到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2022)吉0581执197号,该诉讼尚未结案。 |
13 | 2021.09.16 | 泰合包装 | 金宝药业 | 判令金宝药业给付货款103.23万元及利息。 | 103.23 | 已收到《民事判决书》(2021)吉0581民初2148号。2022年6月20日,收到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该诉讼尚未结案。 |
14 | 2021.08.17 | 金宝营销 | 神州通医药、陈济堂医药、陈胜发 | 要求神州通医药、陈济堂医药、陈胜发向金宝营销支付货款300.65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 169.77 | 已收到《民事判决书》(2021)吉0581民初1382号。 |
15 | 2021.10.22 | 建设银行 | 金宝药业、吉药控股、孙军 | 要求金宝药业偿还借款本金33,341万元及利息2,338.62万元。 | 35,679.62 | 公司已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1)吉0502民初3042号。2022年8月8日,收到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该诉讼尚未结案。2023年4月14日,公司收到建设银行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
16 | 2022.1.10 | 豪门控股 | 克胜药业 |
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皖1602民初2932号判决书的内容及相应产生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1.35 | 已收到《传票》、《执行通知书》(2021)皖1602号执8290号。2022年5月11日,收到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该诉讼尚未结案。 | |||||
17 | 2022.1.28 | 江苏省药监局 | 克胜药业 | 罚没款合计2,780.19万元及加处罚款674,019.64元等。 | 2,847.59 | 已收到《行政裁定书》(2022)苏0106行审1号。2022年12月29日,收到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该诉讼尚未结案。 |
18 | 2023.8.23 | 哈尔滨银行 | 吉林海通 | 请求判令被告吉林海通制药有限公司偿还110793578.54元 | 11,079.36 | 已收到《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2022)辽02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2022)辽02民初692号、《执行通知书》(2023)辽02执1002号。 |
19 | 2022.10.26 | 大丰银行 | 克胜药业、吉药控股、普华制药、江西双龙、德邦仕 | 请求判令被告克胜药业偿还20,011,629.38元 | 2,001.16 | 已收到《民事判决书》(2022)苏0982民初3701号文件、《执行通知书》(2022)苏0982执2551号和《执行裁定书》(2022)苏0982执2551号等文件。 |
20 | 2022.11.07 | 浑江银行 | 金宝药业、吉药控股 | 于2022年10月30日一次性偿还本金48,980,000元及利息、罚息。 | 4898.00 | 已收到《民事调解书》(2022)吉0602民初1506号文件、《调解协议书》(2022)吉企白调字第273号文件、《执行通知书》(2022)吉0602执1722号文件。2023年4月19日,公司收到浑江银行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
21 | 2023.2.16 | 吉林银行 | 普华制药、吉药控股 | 偿还6516.24万元本金及利息等。 | 6516.24 | 公司已收到《执行通知书》(2022)吉0193执1680号、《执行证书》(2022)吉长忠信证内经字第844号等文件。2023年4月19日,公司收到吉林银行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
合计 | 186,389.20 |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履行完毕,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选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