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吉药: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3-19  ST吉药(300108)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108 证券简称:ST吉药 公告编号:2024-017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药控股”)于近日收到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起诉状》、《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2024)吉0581民初800号文件。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新增诉讼的基本情况

案件:关于东北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东北再担保”)与吉药控股追偿权纠纷。

基本情况: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月2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议案》,公司向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4,500万元贷款。该笔贷款由东北再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笔贷款到期后,公司未按约定归还贷款,东北再担保于2023年6月向银行代偿贷款本金合计2,500万元,扣除公司缴纳的保证金135万元,原告以自有资金代偿贷款本金2,365万元;2023年12月,东北再担保以自有资金代偿贷款利息800万元。

1、2024年3月18日,公司收到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下发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2024)吉0581民初800号文件。

2、2024年3月18日,公司收到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起诉状》,具体内容如下:

原告:东北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被告:被告1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2通化双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被告3江西双龙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被告4孙军。

涉及公司的主要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吉药控股立即偿还代偿款本金3,165万元、代偿款利息1,247,085.84元(暂计算至2024年3月1日,最终计算至全部代偿款本息清偿之日止)、因代偿产生的违约金633万元,贷款展期期间担保费112.5万元,欠付展期期间担保费产生的违约金11.25万元,逾期至代偿期间的担保费6,246,875.00元,合计46,711,460.84元。

(2)请求判令被告3江西双龙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双龙”)承担抵押反担保责任,原告有权对抵押给原告的证号为赣(2017)万载县不动产权第0006694号的不动产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请求判令被告1吉药控股承担质押反担保责任,原告有权对质押给原告的江西双龙3,000万元股权(占比60%)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请求判令被告2通化双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化双龙”)、被告4孙军在第一项诉讼请求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二、累计诉讼情况

1、与国药控股(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控股”)借款纠纷

因国药控股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公司子公司江西双龙、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三人为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放款人)。公司及子公司等相关方已与国药控股达成《民事调解书》(2020)沪0115民初16562号。公司已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拍卖公告》文件。上述拍卖于2022年10月13日结束,已流拍。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发的《变卖公告》文件,国药控股已启动对子公司金宝药业抵押品人参的变卖程序(已流拍)。国药控股不接受以物抵债。

2、与中民投健康产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投”)借款纠纷

因中民投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

控股、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沪0101民初10784号。江西双龙收到上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沪0101执3696号,附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1执3696号。通化双龙收到上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沪0101执3696号,附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1执3696号。2023年4月17日,公司收到中民投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3、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借款纠纷因兴业银行认为吉药控股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吉药控股及其他被告金宝药业、普华制药、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吉01民初1317号。上述判决生效后,兴业银行向长春中院申请执行,长春中院立执行案号(2021)吉01执647号。长春中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2021)吉01执647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2年12月,兴业银行对该笔债权进行了转让,最终由公司控股股东卢忠奎、吉林省梅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接兴业银行对公司债权和相关权利,公司与兴业银行债权债务关系已终结。2023年4月18日,公司收到梅河建设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收到长春中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2023)吉01执异679号文件。裁定主要内容为变更吉林省梅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2021)吉01执647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4、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借款纠纷

因招商银行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梅河口市金宝新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远大康华(北京)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康华”)、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吉05民初153号、《执行裁定书》(2021)吉05执146号之一至之六等文件。2023年4月20日,公司收到招商银行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2023年12月20日,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2021)吉05执146号之七、《执行裁定书》(2021)吉05执146号之八、《结案通知书》(2023)吉05执恢

93号。

5、与吉林省吉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煤投资”)借款纠纷吉煤投资认为吉药控股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吉药控股及其他被申请人普华制药、金宝药业、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人为长春高新惠民村镇银行(委托放款人)。因债务逾期,公司已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1)吉01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2021)吉01民初649号。2023年4月25日,公司收到吉煤投资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6、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借款纠纷因华夏银行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对其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已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1)吉01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书》吉01民初682号。2023年4月25日,公司收到华夏银行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7、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借款纠纷

因农业银行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已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1)吉05民初12号、《执行裁定书》(2021)吉05执235号等文件。2023年4月18日,公司收到农业银行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8、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借款纠纷

因兴业银行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其他被告吉药控股、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吉01民初1316号。

2022年12月,兴业银行对该笔债权进行了转让,最终由吉林省梅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接兴业银行对公司债权和相关权利,上述承接方正在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变更相关信息或履行相关权利,因此该笔诉讼原告仍为兴业银行。

公司与兴业银行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解除。该笔借款转让给梅河建设后,公司已全部清偿。

9、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借款合同纠纷光大银行认为吉药控股未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因此对借款人吉药控股、抵押人梅河口市金宝新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及保证人孙军提起诉讼。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已收到上述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案号为(2021)吉01民初5643号、《执行通知书》(2021)吉01执1289号、《执行裁定书》(2022)吉01执恢172号。4月20日,公司收到光大银行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该诉讼尚未结案。

10、与安徽嘉佑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嘉佑”)买卖合同纠纷

因安徽嘉佑认为金宝药业拖欠货款,构成违约,因此对金宝药业提起诉讼,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金宝药业已收到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581民初2264号。

11、与四平市铁西区泰合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合包装”)买卖合同纠纷

因泰合包装认为金宝药业拖欠货款,构成违约,因此对金宝药业提起诉讼,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金宝药业已收到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581民初2148号。

12、与新疆神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通医药”)、北屯陈济堂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陈济堂医药”)、陈胜发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金宝医药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宝营销”)认为神州通医药、陈济堂医药、陈胜发欠药品货款,构成违约,因此对神州通医药、陈济堂医药、陈胜发提起诉讼,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已做出《民事判决书》(2021)吉0581民初1382号。

13、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建设银行认为金宝药业贷款逾期,构成违约,因此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保证人吉药控股、孙军提起诉讼。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公司

已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1)吉0502民初3042号。2023年4月14日,公司收到建设银行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14、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哈尔滨银行”)与公司参股公司吉林海通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海通”)借款合同纠纷

因哈尔滨银行认为吉林海通已构成违约,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借款合同纠纷公司已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2022)辽02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2022)辽02民初692号、《执行通知书》(2023)辽02执1002号、《执行通知书》(2024)辽02执恢86号文件、《执行裁定书》(2024)辽02执恢86号文件。

15、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子公司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因浑江银行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向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公司已收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调解书》(2022)吉0602民初1506号文件及吉林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法律事务调解中心浑江中心下发的《调解协议书》(2022)吉企白调字第273号文件、《执行通知书》(2022)吉0602执1722号文件。2023年4月19日,公司收到浑江银行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16、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瑞祥支行(以下简称“吉林银行”)与公司子公司普华制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吉林银行认为普华制药已构成违约,向长春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长春新区人民法院,公司已收到长春新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执行通知书》(2022)吉0193执1680号、《执行证书》(2022)吉长忠信证内经字第844号等文件。2023年4月19日,公司收到吉林银行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17、东北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与吉药控股追偿权纠纷。

东北再担保认为吉药控股已构成违约,向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公司已收到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起

诉状》、《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2024)吉0581民初800号文件。公司累计诉讼情况表:

序号和解/执行/ 起诉/开庭/传票/听证及收到相关文件日期原告/ 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主要诉讼请求涉及金额 (万元)案件进展
12022.12.07国药控股金宝药业、吉药控股、孙军、江西双龙要求被告方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等相关费用合计3,747.60万元。3,747.60公司及子公司等相关方已与国药控股达成《民事调解书》(2020)沪0115民初16562号。国药控股已启动对子公司金宝药业抵押品人参的变卖程序(已流拍),国药控股不接受以物抵债。
22022.03.02中民投金宝药业、吉药控股、孙军偿还尚未支付的租金等相关费用合计4,511.54万元。4,511.54已收到《民事判决书》(2020)沪0101民初1078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沪0101执3696号,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1执3696号。2022年6月10日,收到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该诉讼尚未结案。2023年4月17日,公司收到中民投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32024.02.29兴业银行/梅河建设吉药控股、普华制药、金宝药业、孙军偿还尚未支付的贷款等相关费用合计25,990.86万元。25,990.86已收到《民事判决书》(2020)吉01民初1317号。2022年12月,兴业银行对该笔债权进行了转让,最终由公司控股股东卢忠奎、吉林省梅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接兴业银行对公司债权和相关权利,上述承接方正在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变更相关信息或履行相关权利,因此该笔诉讼原告仍为兴业银行。公司与兴业银行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解除,公司尚欠梅河建设1.66亿元。2023年4月18日,公司收到梅河建设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2024年2月29日,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2023)吉01执异679号文件。
42023.12.20招商银行金宝药业、吉药控股、远大康华、梅河口市偿还尚未支付的贷款等相关费用合计28,384.76万元。28,384.76已收到《民事判决书》(2020)吉05民初153号、《执行裁定书》
金宝新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孙军(2021)吉05执146号之一至之六等文件。2021年12月19日,收到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该诉讼尚未结案。2023年4月20日,公司收到招商银行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已收到《执行裁定书》(2021)吉05执146号之七、《执行裁定书》(2021)吉05执146号之八、《结案通知书》(2023)吉05执恢93号。
52021.07.06吉煤投资吉药控股、普华制药、金宝药业、孙军偿还吉林省吉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8,857万元及逾期利息和其他费用等。11,381.71已收到《民事裁定书》(2021)吉01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2021)吉01民初649号。2022年5月17日,收到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该诉讼尚未结案。2023年4月25日,公司收到吉煤投资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62021.08.20华夏银行金宝药业判令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固定资产借款本金7400万元及利息,罚息等。7,400.00已收到《民事裁定书》(2021)吉01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书》吉01民初682号。2022年6月14日,收到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该诉讼尚未结案。2023年4月25日,公司收到华夏银行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72021.12.17农业银行金宝药业、吉药控股、孙军偿还尚未支付的贷款等相关费用合计3,118.97万元。3,118.97已收到《民事判决书》(2021)吉05民初12号、《执行裁定书》(2021)吉05执235号等文件。2021年12月12日,收到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该诉讼尚未结案。2023年4月18日,公司收到农业银行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82021.10.25兴业银行金宝药业、吉药控股、孙军请求判令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剩余借款本金3990万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等。3,990.00已收到《民事判决书》(2020)吉01民初1316号。2022年12月,兴业银行对该笔债权进行了转让,最终由公司控股股东卢忠奎、吉林省梅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接兴业银行对公司债权和相关权利,上述承接方正在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变更相关信息或履行相关权利,因此该笔诉讼原告仍为兴业银行。公司与兴业银行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解除。该笔借款转让给梅河建设后,公司已
全部清偿。
92022.12.20光大银行吉药控股、孙军、梅河口市金宝新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判令吉药控股偿还本金29,700万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共计27,026,616.63元及其他应付款等。32,402.66已收到上述法院的《民事调解书》(2021)吉01民初5643号、《执行通知书》(2021)吉01执1289号、《执行裁定书》(2022)吉01执恢172号。2022年,公司已偿还光大银行2,401万元。2022年12月21日,收到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2023年4月20日,公司收到光大银行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该诉讼尚未结案。
102021.09.23安徽嘉佑金宝药业判令金宝药业支付拖欠的货款本金294.28万元。294.28已收到《民事判决书》(2021)吉0581民初2264号。2022年7月20日,收到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2022)吉0581执197号,该诉讼尚未结案。
112021.09.16泰合包装金宝药业判令金宝药业给付货款103.23万元及利息。103.23已收到《民事判决书》(2021)吉0581民初2148号。2022年6月20日,收到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该诉讼尚未结案。
122021.08.17金宝营销神州通医药、陈济堂医药、陈胜发要求神州通医药、陈济堂医药、陈胜发向金宝营销支付货款300.65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169.77已收到《民事判决书》(2021)吉0581民初1382号。
132021.10.22建设银行金宝药业、吉药控股、孙军要求金宝药业偿还借款本金33,341万元及利息2,338.62万元。35,679.62公司已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1)吉0502民初3042号。2022年8月8日,收到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该诉讼尚未结案。2023年4月14日,公司收到建设银行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142024.03.01哈尔滨银行吉林海通请求判令被告吉林海通制药有限公司偿还110793578.54元。11,079.36已收到《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2022)辽02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2022)辽02民初692号、《执行通知书》(2023)辽02执1002号、《执行通知书》、(2024)辽02执恢86号文件、《执行裁定书》(2024)辽02执恢86号
文件。
152022.11.07浑江银行金宝药业、吉药控股于2022年10月30日一次性偿还本金48,980,000元及利息、罚息。4898.00已收到《民事调解书》(2022)吉0602民初1506号文件、《调解协议书》(2022)吉企白调字第273号文件、《执行通知书》(2022)吉0602执1722号文件。2023年4月19日,公司收到浑江银行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162023.2.16吉林银行普华制药、吉药控股偿还6516.24万元本金及利息等。6516.24公司已收到《执行通知书》(2022)吉0193执1680号、《执行证书》(2022)吉长忠信证内经字第844号等文件。2023年4月19日,公司收到吉林银行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172024.3.18东北再担保吉药控股、通化双龙、江西双龙、孙军立即偿还代偿款本金、代偿款利息及其他费用等合计4,671.15万元等。4,671.15公司已收到《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24)吉0581民初800号文件。
合计184,339.75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履行完毕,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3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