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吉药: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4年7月22日 下午14: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7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22日 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股权登记日:2023年7月17日(星期三)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梅河口市环城北路6号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卢正法先生
7、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3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0,975,3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494%。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122,3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207%。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30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852,9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28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3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4,852,9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287%。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675,8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721%;反对23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23%;弃权5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553,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285%;反对23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372%;弃权5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43%。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616,9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913%;反对31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89%;弃权3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494,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148%;反对31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51%;弃权3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01%。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谢发友、何保飞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