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仁药业: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青岛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7-21  华仁药业(300110)公司公告

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青岛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以下简称“青岛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杨效东、韩莉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内容

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杨效东、韩莉萍:

2022年3月31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将医药原料贸易业务的收入确认政策由总额法修正为净额法,分别调减2020年度、2021年一季度、2021年半年度、2021年前三季度的营业收入3亿元、7.85亿元、18.23亿元、29.65亿元,占更正前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8.54%、69.56%、72.17%、

72.36%。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杨效东,财务负责人韩莉萍对前期会计差错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杨效东、财务负责人韩莉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和会计信息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并认真吸取教训。公司将严格按照青岛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并在期限内向青岛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司相关人员将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提升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和信息披露质量,坚决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