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仁药业:《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规范性制度的议案》,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情况,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八条 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推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所有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材料一并提交证券监管部门审核,经证券监管部门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推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所有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材料一并提交证券监管部门审核,经证券监管部门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 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
除以上修订外,《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