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仁药业: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5-16  华仁药业(300110)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110 证券简称:华仁药业 公告编号:2024-032

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及召集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4月25日以董事会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6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株洲路187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效东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486,812,0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178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37,856,7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119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248,955,3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058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人,代表股份64,360,9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4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33,63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人,代表股份64,327,2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413%。

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提请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1.00 《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2,765,9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689%;反对3,776,0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757%;弃权27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314,8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7134%;反对3,776,0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671%;弃权27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195%。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提案2.00 《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2,765,9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689%;反对

3,776,0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757%;弃权27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314,8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7134%;反对3,776,0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671%;弃权27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195%。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提案3.00 《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2,765,9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689%;反对3,776,0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757%;弃权27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314,8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7134%;反对3,776,0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671%;弃权27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195%。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提案4.00 《<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2,765,9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689%;反对3,776,0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757%;弃权27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314,8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7134%;反对3,776,0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671%;弃权27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195%。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提案5.00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482,744,8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645%;反对3,797,1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800%;弃权27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5%。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293,7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6806%;反对3,797,1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998%;弃权27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195%。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提案6.00 《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2,765,9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689%;反对4,046,0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3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314,8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7134%;反对4,046,0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8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提案7.00 《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2,765,9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689%;反对4,046,0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3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314,8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7134%;反对4,046,0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866%;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提案8.00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482,765,9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689%;反对4,046,0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3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314,8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7134%;反对4,046,0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8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提案9.00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规则>等部分规范性制度的议案》

9.01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0,463,3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959%;反对6,348,6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0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8,012,2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1358%;反对6,348,6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9.02修订《关联交易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0,463,3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959%;反对6,348,6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0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8,012,2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1358%;反对6,348,6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9.03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0,463,3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959%;反对6,348,6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0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8,012,2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1358%;反对6,348,6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9.04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0,463,3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959%;反对6,078,6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487%;弃权27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8,012,2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1358%;反对6,078,6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447%;弃权27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195%。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提案10.00 《关于取消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事项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482,765,9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689%;反对3,776,0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757%;弃权27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5%。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314,8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7134%;反对3,776,0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671%;弃权27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195%。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提案11.00 《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2,765,9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689%;反对3,776,0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757%;弃权27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314,8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7134%;反对3,776,0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671%;弃权27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195%。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提案12.00 《关于补选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2,765,9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689%;反对3,776,0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757%;弃权27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314,8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7134%;反对3,776,0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671%;弃权270,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195%。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四、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泽铭、李瑞鹏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表决程序、表决方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