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日葵: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4-21  向日葵(300111)公司公告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不认同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豫17民终3796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申请再审,河南高院受理公司诉河南天中百年新能源有限公司、郑州百年置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再审案件。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收到河南高院出具的(2021)豫民申5419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9月27日、2021年12月9日、2022年3月22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9)、《关于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54)、《关于收到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

一、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收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文号为(2022)豫1702民再18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民事判决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1、限被告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郑州百年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天中百年新能源有限公司损失380,706元。

2、限被告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郑州百年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天中百年新能源有限公司鉴定费128,000元、评估费250,000元,共计378,000元。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8,527元,由原审被告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民事裁定书》

本案经过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增加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浙江向日葵公司将合同项下光伏组件全部更换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产品的诉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的影响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9)豫1702民初12106号民事判决要求公司给付郑州百年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天中百年新能源有限公司8,103,905元及相关费用,公司已于2021年履行了该判决书的全部付款义务,并已根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该案作出新的判决,公司只需赔偿郑州百年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天中百年新能源有限公司损失、鉴定费、评估费合计758,706元,故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损益产生不利影响,但由于本案尚未终审判决,存在上诉的可能性,对公司造成的具体影响需以终审判决的实际执行情况为准,若不上诉,则将对公司损益产生有利影响。

四、备查文件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豫1702民再18号《民事判决

书》《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4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