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日葵:关于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3年9月11日14:30在浙江省绍兴袍江工业区三江路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曹阳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通过现场或者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8人,代表股份370,686,531股,占公司总股本1,287,210,714股的28.797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股份370,630,231股,占公司总股本1,287,210,714股的28.793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6人,代表股份56,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44%。
二、议案的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一项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0,674,7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8%;反对1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9.0780%;反对1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92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见证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龚丽艳、杨明星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