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讯自控: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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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目的第一条 本规则旨在保证公司监事会的议事规范高效。
第二章 监事会职权第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二)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集的程序应与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程序相同。监事会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临时股东大会的,由公司给予监事会必要的协助;;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 股东大会决议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 监事发现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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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第四条 监事会主席为监事会会议召集人,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或不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例行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和表决,但在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第七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层人员列席会议。第八条 监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主要议程、列席人员等由监事会主席或被推选出的召集人决定。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监事。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或书面方式通知监事。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及紧急情况下临时会议的通知期限可以不受前述3日的限制。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监事根据职权要求可单独行使监事监督职责,提出监督报告;若做出重大决议决定,经监事会成员集体表决。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采取记名方式以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通讯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系统中显示参会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有效参会证明文件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至监事会,监事会据此统计表决结果,并形成监事会会议决议。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过程中,如果有监事提出临时动议,需经会议主持人同意方可提交会议审议。监事会议事应遵循友好协商、积极慎重的原则,对重要议题应采取研讨的方式,形成决议应采取表决的方式。第十二条 监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进行记录,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应记载会议时间、地点、主持、出席、缺席和列席人员及会议议程等情况,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同时对未决事项作出说明,如有表决应注明详细的表决结果。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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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第十三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同意。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第十五条 监事会应向年度股东大会提供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对年度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意见,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和勤勉尽责表现的意见等。第十六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和员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有义务向股东报告直至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监事和监事会对董事会决议不承担责任,但未履行本条规定的建议复议和报告的义务,视为监督失职并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由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或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会应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经费及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秘书处是监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监事会交办的事务。
第十九条 公司对监事会和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支持。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经监事会决议同意,可以代表公司委托会计师、律师或其他专家进行审核,所需费用由公司列支。
第六章 监事的奖惩
第二十条 监事在任期内对公司有突出贡献的,经监事会提出方案,报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给予奖励,奖励可采用现金奖励、实物奖励、红股奖励、其他奖励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纪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法律规范、规范性文件或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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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