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盈精密:独立董事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审议的担保事项中,担保对象为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主体,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未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担保事项。(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詹伟哉 梁 融 孙进山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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