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盈精密: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300115证券简称:长盈精密公告编号:
2026-75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9月11日15: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11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11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象山大道78号长盈精密总部15层中心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奇星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741人,代表公司股份数474,040,3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4.8213%。
其中: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735人,代表公司股份数16,479,2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05%。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6人,代表公司股份数457,561,0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10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所持(代表)股份数25,999,3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9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数9,52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9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35人,代表股份数16,479,2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05%。
公司董事以现场或线上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其余高级管理人员因公务原因已书面请假;两名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分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回避 | 表决结果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
| 1.00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472,897,549 | 99.7589% | 1,001,259 | 0.2112% | 141,500 | 0.0298% | 0 | 0%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24,856,638 | 95.6047% | 1,001,259 | 3.8511% | 141,500 | 0.5442% | 0 | 0% | |||
| 2.00 |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472,865,148 | 99.7521% | 1,020,859 | 0.2154% | 154,301 | 0.0326% | 0 | 0%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24,824,237 | 95.4800% | 1,020,859 | 3.9265% | 154,301 | 0.5935% | 0 | 0% |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王振湘律师、尹阳律师参会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