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力新: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拟采用现金方式收购吴可可持有的无锡旭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本次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具备重大资产重组的实质条件,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情形。
(2)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吴可可和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运营的管理体制,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方案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与可持续经营能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4)《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及其摘要、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可可关于无锡旭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操作性。我们同意《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及其摘要的内容,同意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该《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可可关于无锡旭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
(5)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在审议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由于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其最终价格暂未确定,最终将以评估值为基础确定。标的资产的定价原则具有公允性、合理性,不会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7)本次交易方案合理、切实可行,具备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事项的总体安排。
(8)待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公司就本次交易事项的相关内容再次召开董事会会议进行审议时,我们将就相关事项再次发表意见。
(9)本次交易有关的审计、评估报告出具后,公司尚须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有关事项,本次交易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重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同意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预案等相关议案,并将监督公司合法有序地推进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工作,以切实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关于募投项目延期及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和部分设备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及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和部分设备事项,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升产线利用率。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规定,该事项不涉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项目用途及投资总额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和部分设备以及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调整。
3、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高保清女士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宜的任职条件,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在禁入期的情况。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高保清女士为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田进 金宝长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