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力新:独董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了《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过认真阅读,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部门交流,现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已建立健全,能够基本适应公司经营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求,能够较好地保证公司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有效的保证。随着公司产业布局不断扩大,储能业务逐渐放量,经营状况逐步向好,公司应当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持续优化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对各个业务环节进行标准化管理和控制。同时,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持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和治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切实保障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专项说明的独立
意见依据公司审计机构出具的《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利安达专字利安达专字[2023]第2144号)及公司其他资料,我们认为,2022年度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
1、公司已制定《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
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经核查,截至报告期末,除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因融资租赁事项而发生的金额为14,823.20万元担保(截至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为3,676.98万元)外,报告期内公司无新增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对外担保均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利润分配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五、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和信用减值损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和信用减值损失采用稳健的会计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能保证公司规范运作,能公允地反映2022年度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和信用减值损失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批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和信用减值损失。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目前的实际业务情况,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田进 金宝长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