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力新: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2022年修订)《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认为:本次公司与陕西奥林波斯电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西安贝里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拟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事项有利于拓宽公司产业布局,符合公司未来战略规划和经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田进 金宝长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