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力新: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16 股票简称:保力新 公告编号:2023-051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力新”或“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于对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168号)。现就问询函中的问题回复如下:
1. 报告期内,你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91亿元,主要为锂离子电池业务,占比为97.38%,其中向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为62.7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1.87亿元,锂离子电池业务毛利率为-9.62%;营业收入扣除金额为2,197.28万元,包含部分锂离子电池业务收入。请你公司:
(1)补充说明近三年前五大客户的名称、销售金额、产品类型,报告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报告期及期后回款情况,相关客户与公司、董监高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监高人员、实际控制人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对比分析前五大客户名单变化情况及合理性,并结合行业竞争和市场分布情况、客户拓展可行性等说明公司对主要客户是否存在重大依赖情形。前五大客户的资信能力(注册资本、实缴资本、买公司电池的主要用途、工作人员数量、被起诉、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况)。
(2)补充说明报告期锂离子电池产能布局及位置、主要产品规格尺寸、技术路线、市场竞争力、产能利用率等,说明是否存在技术落后、产能利用率低下等问题。
(3)结合锂离子电池销售定价策略及模式、成本结构、原材料价格波动情况、市场竞争情况等,补充说明锂离子电池业务毛利率持续为负的原因,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说明是否合理,请补充说明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分析其有效性并充分提示风险。
(4)补充说明扣除的营业收入具体项目,与你公司主营业务的关系;结合市场竞争力、持续负毛利、在手订单、产能利用率以及扣除部分锂离子电池业务收入等情况,说明未扣除部分业务是否具有持续性和商业实质,营业收入扣除是否准确、完整。
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近三年前五大客户销售额、应收余额、回款、关联关系及变化情况等
①前五大客户销售、关联关系及变化情况
公司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14,050.50万元,其中前五大客户销售额8,930.02万元,占比63.56%;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16,350.52万元,其中前五大客户销售额11,821.58万元,占比72.30%;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19,137.10万元,其中前五大客户销售额12,015.15万元,占比62.78%。各年度前五大客户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额 | 销售金额占比 | 应用场景 | 客户基本信息 | |||
成立日期 | 注册资本 | 工作人员数量(注) | 是否失信被执行人 | ||||||
2020年 | 1 | 义乌易换骑电池有限公司 | 2,743.36 | 19.53% | 换电 | 2019-6-28 | 1,000.00 | 是,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 |
2 | 宁波京威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 2,676.11 | 19.05% | 换电 | 2017-3-10 | 200,000.00 | 否 | ||
3 | 中山慧通新能源有限公司 | 1,485.81 | 10.57% | 灯具、储能等 | 2020-6-28 | 1,000.00 | 4 | 否 | |
4 | 北京联动天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104.39 | 7.86% | 低速电动车 | 2009-12-28 | 5,281.82 | 32 | 否 | |
5 | 浙江宝达新能源有限公司 | 920.35 | 6.55% | 储能 | 2017-4-20 | 1,000.00 | 1 | 否 | |
小计 | 8,930.02 | 63.56% | |||||||
2021年 | 1 |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体系 | 6,859.11 | 41.95% | 低速电动车 | 2007-7-16 | 20,400.00 | 2,469 | 否 |
2 | 北京联动天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3,471.06 | 21.23% | 低速电动车 | 2009-12-28 | 5,281.82 | 32 | 否 | |
3 | 福州速传保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530.97 | 3.25% | 换电 | 2009-1-4 | 20,000.00 | 45 | 否 | |
4 | 上海玫克生储能科技有限公司 | 486.09 | 2.97% | 低速电动车 | 2018-1-19 | 1,069.12 | 123 | 否 | |
5 | 湖南有色黄沙坪矿业有限公司 | 474.35 | 2.90% | 其他专用车 | 2019-7-23 | 61,023.26 | 1,261 | 否 | |
小计 | 11,821.58 | 72.30% | |||||||
2022年 | 1 |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体系 | 5,464.08 | 28.55% | 低速电动车 | 2007-7-16 | 20,400.00 | 2,469 | 否 |
2 | 浙江丰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2,745.04 | 14.34% | 低速电动车 | 2021-7-19 | 1,000.00 | 16 | 否 | |
3 | 河南锂动电源有限公司 | 2,016.76 | 10.54% | 乘用车及其他专用车 | 2009-8-21 | 30,000.00 | 305 | 有被执行案件 |
年度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额 | 销售金额占比 | 应用场景 | 客户基本信息 | |||
成立日期 | 注册资本 | 工作人员数量(注) | 是否失信被执行人 | ||||||
4 | 中山慧通新能源有限公司 | 1,040.42 | 5.44% | 灯具、储能等 | 2020-6-28 | 1,000.00 | 4 | 否 | |
5 | 上海智租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 748.84 | 3.91% | 低速电动车 | 2018-1-18 | 8,102.22 | 107 | 否 | |
小计 | 12,015.15 | 62.78% |
注:以上工作人员数量系从企查查公开信息查询获得,可能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如上表所示,前五大客户主要集中在低速电动车、换电、专用车及储能领域等,通过公开信息及公司收到的通知文件等信息了解到,除义乌易换骑电池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并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外,其余客户未发现存在失信行为(个别客户存在涉诉案件)。通过股权结构、人员信息及任职情况等方面核实,未发现上述客户与公司、董监高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监高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存在关联关系。 结合近三年的销售情况判断,前五大客户中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上海玫克生储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丰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锂动电源有限公司、上海智租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中山慧通新能源有限公司、北京联动天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的交易持续2年以上,主要集中在低速车领域,与公司近三年的市场投向及目标定位一致。在目前头部企业占据市场主导地位的市场竞争格局中,公司在不断的推广产品、开拓市场、开发客户资源,以扩大市场份额,因此在主要客户相对稳定的情况下不断涌现新客户,符合公司的发展状态,具有合理性。从近三年的前五大客户销售情况可见,除2021年对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销售额占比达到30%以上外,其余客户均在30%以内,公司对主要客户不存在重大依赖。
②前五大客户应收账款余额、2022年回款及报告期期后回款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50,368.45万元,上述客户应收账款余额合计8,754.18万元,占比17.38%,2022年度
回款12,243.78万元,报告期期后回款656.87万元,具体构成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 | 客户名称 | 2022年应收账款期末余额 | 应收账款余额占比 | 2022年 回款 | 报告期后回款 | 备注 |
1 | 义乌易换骑电池有限公司 | 1,885.00 | 3.74% | - | - | |
2 | 宁波京威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 1,531.11 | 3.04% | - | - | |
3 | 中山慧通新能源有限公司 | 2,532.72 | 5.03% | 48.60 | - | |
4 | 北京联动天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604.73 | 3.19% | 100.00 | - | |
5 | 浙江宝达新能源有限公司 | - | 0.00% | - | - | 2021年已结清 |
6 |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体系 | - | 0.00% | 6,448.89 | 336.08 | |
7 | 福州速传保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 | 0.00% | - | - | 2021年已结清 |
8 | 上海玫克生储能科技有限公司 | - | 0.00% | - | - | 2021年预收货款 |
9 | 湖南有色黄沙坪矿业有限公司 | 300.95 | 0.60% | 100.00 | - | |
10 | 浙江丰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1.89 | 0.00% | 3,100.00 | - | |
11 | 河南锂动电源有限公司 | 677.37 | 1.34% | 1,750.57 | 320.79 | |
12 | 上海智租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 220.40 | 0.44% | 695.72 | - | |
合计 | 8,754.18 | 17.38% | 12,243.78 | 656.87 |
为了清收欠款,公司结合客户的资信状况、后续合作的可能性等对部分客户提起了诉讼,其中包括宁波京威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中山慧通新能源有限公司、北京联动天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目前相关案件还在推进中,尚未取得最终判决。此外公司已向义乌易换骑电池有限公司申报了债权,经向其破产管理人了解该公司破产案件目前在债权审查及资产清查、评估阶段。
(2)产能布局及产能利用率等
① 保力新(内蒙古)电池有限公司
产能布局及位置:保力新(内蒙古)电池有限公司(简称“内蒙保力新”)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是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设计产能3GWh,产能利用率为3.86%。
主要产品规格尺寸、技术路线、市场竞争力、产能利用率等以及是否存在技术落后、产能利用率低下等问题:
内蒙保力新主要产品为32700钢壳磷酸铁锂圆柱电池,一直坚持磷酸铁锂、圆柱电芯技术路线。目前磷酸铁锂技术路线是主流趋势,装机量已经超过三元,成为主流的锂离子电池技术路线。圆柱电芯具有安全性高、散热好、放电倍率高等优势,是最早被广泛应用的锂离子电池形式之一,生产工艺成熟,自动化程度高。内蒙保力新拥有国内先进的第四代圆柱电芯自动生产线,虽然部分工序的设备相对落后,但公司通过实施技改及柔性化改造后可以解决,不会影响整体产品生产,故不存在技术落后问题。随着锂电池行业的快速发展,32700钢壳磷酸铁锂圆柱电池在很多应用领域涌现出了很多的替代竞争产品。锂离子电池的产品质量和性价比成为锂电池企业赖以生存的主要竞争要素。内蒙古保力新通过了IATF16949质量体系认证,产品经过了市场检验,逐步扭转了重组前的形象,产品质量得到了国内客户以及海外客户的认可。在产品性能方面,研发人员通过原材料选型以及配方优化,产品的循环寿命达到2200次优于同类竞品,通过多参数动态特性配组技术,提升了产品的一致性。目前产品成本是主要限制要素。我们致力于通过实施一系列策略,来降低产品成本并提升产品利润:在生产方面,采用10-15万支日投白夜班连续生产的经济型生产模式,以持续稳定生产。在成本控制方面,经济型生产模式已经成功降低了各项成本,提升了产品的利润率。同时,我们正在进一步采取措施以持续降低成本,这包括进行产线布局优化以减少产线占地面积、降低厂房租金成本,以及申请优惠电价和实施系列节电措施以降低电耗成本。在供应链方面,我们正通过产品配方优化稳定供应链,以提升原材料质量的同时降低原材料成本。这些措施将会较大程度的降低产品成本。为了彻底解决产品成本问题,公司正在实施柔性化圆柱生产线改造项目。若项目能够顺利实施,实际产能将明显提升,厂房租金、设备折旧等公摊成本将大幅降低,进而提升产品利润率。
② 保力新(无锡)动力系统有限公司、保力新(东莞)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保力新(无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保力新(无锡)动力系统有限公司、保力新(东莞)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保力新(无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均为系统集成类企业,其中保力新(无锡)动力
系统有限公司、保力新(东莞)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是内蒙保力新圆柱电芯的配套产业链;保力新(无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各类标准产品及完整的PACK解决方案,采购的电芯主要为软包电芯及方形电芯。保力新(无锡)动力系统有限公司、保力新(东莞)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分别位于江苏省无锡市和广东省东莞市,合计PACK产能1.12GWh,产能利用率为
10.85%。保力新(无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江苏省无锡市,PACK产能
0.3GWh,产能利用率为21.41%。
保力新(无锡)动力系统有限公司、保力新(东莞)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主要产品为聚焦轻型交通的电动两轮车系列产品,主流型号包括48V12Ah、48V24Ah、48V30Ah等产品。市场聚焦轻型交通市场,电动两轮车主机厂、换电、共享、电摩市场。产品具有以下优势:PACK产品成组电芯数量少、PACK的物料成本低、产品体积小能量密度高、温升小、循环寿命高、安全性能好、售后成本低。轻型交通市场属于价格敏感型市场,圆柱电芯占PACK产品成本的超80%。圆柱电芯成本的降低以及更多型号圆柱电芯的推出,将较大幅度提升我司PACK产品成本优势,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
保力新(无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产品为工商业储能系统、工业设备电源、便携式储能等,主要型号包括48V50Ah、48V70Ah等产品。
(3)毛利率为负的原因及应对措施
2020年至2022年公司分别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3,436.09万元、15,694.50万元、18,635.09万元,毛利率分别为-20.21%、-20.90%、-9.62%,主营业务收入规模上升的同时毛利率也得到了明显改善,但依然为负,主要因虽然收入规模在上升,销售价格也有所增长,但依然未达到释放全部产能的水平,导致产品单位制造成本偏高,毛利率依然为负。
近三年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21年度 | 2022年度 | |||
成本金额 | 占比 | 成本金额 | 占比 | 成本金额 | 占比 | |
直接材料 | 10,677.24 | 66.11% | 13,494.44 | 71.12% | 12,761.44 | 62.47% |
直接人工 | 1,090.75 | 6.75% | 1,112.03 | 5.86% | 1,078.60 | 5.28% |
制造费用 | 4,251.86 | 26.33% | 4,226.65 | 22.28% | 6,363.36 | 31.15% |
项目 | 2020年度 | 2021年度 | 2022年度 | |||
成本金额 | 占比 | 成本金额 | 占比 | 成本金额 | 占比 | |
运费 | 131.22 | 0.81% | 140.86 | 0.74% | 224.75 | 1.10% |
合计 | 16,151.07 | 100.00% | 18,973.99 | 100.00% | 20,428.14 | 100.00% |
①原材料价格波动影响
较上一年度相比,2021年和2022年主营业务收入涨幅分别为16.81%、
18.74%,而主营业务成本的涨幅分别为17.48%、7.66%,2022年主营业务成本涨幅明显低于收入涨幅,主要系2021年因材料价格上涨导致生产成本上升较多,而2022年材料价格涨势相对放缓并出现波动,而原材料价格上涨对产品售价的影响在2022年才开始显现。以原材料磷酸铁锂市场价格变动趋势为例,2021年至2022年初价格大幅上涨,2022年阶段性下行后在年末再次上涨,2023年开始出现下行趋势。
注:数据来源于华经产业研究院。
注:数据来源华经产业研究院,中国报告大厅www.chinabgao.com,Mysteel.com。
②单位制造成本偏高
因前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因素影响且产品市场未能放量的情况下公司以清库存并观望市场动态为宗旨控制产量,放缓生产节奏,因此在2022年制造费用占比达到30%以上,以内蒙电芯工厂为例,制造费用中人工费用占比约15%,租赁费占比24.5%,水电暖气等费用占比约24.5%,折旧及待摊费用等达到30%。此类固定费用随着产量的上升,单位制造成本水平将会大幅下降,因此投产量不足导致单位制造成本偏高是造成公司毛利率为负的主要原因之一。
③销售价格影响
公司产品定价策略是基于相关产品BOM材料现行价格与满产状态下平均单位制造费用及人工等成本之和确定,参考产品市场价格及变动趋势、客户订单量及持续性、付款条件、客户市场地位等因素综合衡量后与客户协商议定。
2022年度电芯售价较以往年度有所增长,以2021年末公司单体电芯平均单价为基准,公司2022年各月度单体电芯平均销售价格波动趋势如下图所示:
2022年8月和9月单体电芯平均售价偏低系受某一境外客户订单影响,因电芯品质要求不同价格相对偏低,造成平均单价短暂性下滑。总体而言,公司产品售价是向市场价格趋同。
④与同行业公司相比规模不具优势
通过公开信息查询到,同行业公司博力威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218,849.45万元,毛利率将上年下降2.76个百分点,其中轻型车用锂离子电池收入与上年基本持平,毛利率下降3.38个百分点,而锂离子电芯收入略有下滑,毛利率小幅度上升,达到13.15%。同行业公司天能股份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3,904,023.65万元,毛利率增长2.31个百分点,其中锂电池收入涨幅超过50%,毛利率有所改善但仍然为负。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可比公司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毛利率变动率 | ||||
营业收入 | 营业成本 | 毛利率 | 营业收入 | 营业成本 | 毛利率 | ||
博力威 | 218,849.45 | 179,625.28 | 17.92% | 209,765.92 | 166,379.29 | 20.68% | -2.76% |
其中:轻型车用锂离子电池 | 123,150.16 | 99,403.00 | 19.28% | 123,041.54 | 95,159.07 | 22.66% | -3.38% |
锂离子电芯 | 11,128.53 | 9,665.00 | 13.15% | 13,055.96 | 11,390.00 | 12.76% | 0.39% |
天能股份 | 3,904,023.65 | 3,147,101.59 | 19.39% | 3,450,013.17 | 2,860,857.34 | 17.08% | 2.31% |
其中:锂电池 | 164,368.38 | 165,691.71 | -0.81% | 99,660.24 | 103,257.56 | -3.61% | 2.80% |
保力新 | 18,635.09 | 20,428.14 | -9.62% | 15,694.50 | 18,973.99 | -20.90% | 11.28% |
2022年博力威及天能股份相关产品成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博力威-轻型车用锂离子电池 | 占比 | 博力威- 锂离子电芯 | 占比 | 天能股份-锂电池 | 占比 |
直接材料 | 89,213.35 | 89.75% | 7,513.00 | 77.73% | 138,083.04 | 83.34% |
直接人工 | 3,919.86 | 3.94% | 456.59 | 4.72% | 6,809.95 | 4.11% |
制造费用 | 5,544.48 | 5.58% | 1,660.19 | 17.18% | 20,280.68 | 12.24% |
运费 | 725.31 | 0.73% | 35.22 | 0.36% | 518.03 | 0.31% |
合计 | 99,403.00 | 100.00% | 9,665.00 | 100.00% | 165,691.71 | 100.00% |
如上表所示,2022年可比公司同类型产品成本中直接材料占比普遍在75%—90%之间,制造费用占比在5%—20%之间,而公司制造费用占比达到
31.15%,制造成本明显偏高,主要因公司销量不足导致产能未充分释放,而固定成本处于较高水平,对毛利率产生较大影响。
⑤提升产品毛利率的措施及有效性
公司将投入资金及人力等在改进现有产线产能和质量的同时,提高产线的柔性能力,增加产品品类,以应对多元化的市场需求。
①丰富产品型号,提升产品性能和成本优势(现有产品产量和质量提升),改造后的柔性化圆柱生产线,将兼容7款圆柱系列电芯生产。
A:丰富产品型号,提升产品性能
募投项目实施后,内蒙古生产基地将在1款32700产品基础上,兼容生产6款铝壳全极耳磷酸铁锂圆柱电芯。
B:提升产能,降低产品成本,打造产品成本竞争优势
募投项目实施后,内蒙生产基地产能利用率将得到大幅提升,并且产线自动化程度提升,厂房占地面积减少1/3,单位产能下一线人员用工人数和电量损耗大幅降低。这些改善增加了产品成本竞争优势,使公司盈利能力得到加强。
②提升研发能力
2023年积极推进研发中心的建设,在材料研究与工艺优化、能源管理与安全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投入相应的研发资源,以期在锂电池行业获得领先地位并满足市场需求。
以上改造方案的最终实施需要一定的时间,市场环境如果有重大变化时,公司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4)营业收入扣除项目与主营业务的关系及扣除项目的完整性等
2022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9,137.10万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18,635.09
万元,其他业务收入502.01万元。2022年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3 年 2 月修订)》相关规定应扣除的营业收入金额为2,197.30万元,主要包括其他业务收入502.01万元,从外部采购的电池组系统直接销售形成的营业收入819.50万元以及委托加工生产的软包电池形成的营业收入875.79万元。扣除项目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类型 | 金额 |
①其他业务收入 | 加工费 | 117.96 |
房租 | 19.76 | |
废品收入 | 318.38 | |
其他材料销售 | 45.90 | |
小计 | 502.01 | |
②主营业务-新增贸易业务 | 从外部采购的电池组系统直接销售 | 742.64 |
电商平台销售 | 76.86 | |
小计 | 819.50 | |
③主营业务-未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收入 | 委托加工生产的软包电池对外销售 | 875.79 |
小计 | 875.79 | |
合计 | 2,197.30 |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中:①其他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无关,主要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品处置收入,全额扣除;②主营业务中新增贸易收入819.50万元,其中因子公司保力新(无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搬迁及公司经营策略调整,软包电池组的生产由自产转为根据境外客户要求设计产品并提供技术图纸等,寻找外部供应商按图纸生产产品,公司购入其产品后对外销售的模式,2022年共形成营业收入742.64万元,2023年此类业务依然在继续开展,客户为印度客户,维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有利于公司拓展境外市场。此外公司组建了电商销售团队,通过电商平台开展销售业务,主要针对便携式储能领域,产品系外购,目前主要销往日本,2022年度形成营业收入76.86万元,该业务模式目前仍在继续。③未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收入主要是指根据客户的需求,公司提供主要原材料及设计方案委托外部加工厂代加工软包电池组,加工厂根据公司发货指令安排送货至客户指
定地点的模式形成的销售收入。2022年是委托代加工软包电池对外销售的第一年,该部分毛利率约为9.4%,因不需要购置生产设备及承担剩余产能的制造费用等,在扩大销售规模的同时对改善公司毛利率亦有所贡献。目前该业务模式仍在持续开展。营业收入中未扣除的收入金额为16,939.80万元,其中电芯销售收入6,840.10万元,自产电池组销售收入10,099.70万元。目前公司的业务模式主要为自产自销、委托加工销售、外购销售三种,如上文所述,委托加工销售及外购销售业务收入已扣除,未扣除的营业收入为自产自销业务,虽然目前因产销量不足及原材料价格较高导致毛利率持续为负,但32700圆柱电池仍是公司核心产品,相比三元以及方形软包等其他电池组形式,32700圆柱电池具有安全性高、易维护、成本低等优势。公司在不断挖掘32700圆柱电池的应用场景和市场,相对以往年度销售规模已呈现持续上升的趋势,随着销量的增长毛利率终会得到改善。同时为了公司持续经营及扩充销售渠道,公司在主推核心产品的基础上开始增加软包等产品品类,以通过周边市场逐步打开32700电芯销路,最终实现核心产品盈利的目标。综合而言,未扣除的营业收入是公司核心业务收入,具有持续性和商业实质,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完整、准确。
会计师意见回复:
(1)核查程序:
①检查前五大客户的名称、销售金额、产品类型,报告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编制报告期及期后回款情况表,分析前五大客户与收入总额的结构变动情况。通过天眼查查询前五大客户与公司、董监高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监高人员、实际控制人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②查询重要客户工商资料,检查重要客户是否与保力新存在关联关系;
③执行分析性程序,将本期营业收入、成本以及毛利情况各月进行对比,分析其是否存在异常波动;
④执行分析性程序,将本期营业收入、成本以及毛利情况与同行业公司进行对比,分析其是否存在异常波动;
⑤检查并判断该项业务是否具有完整的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是否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以及所产生的收入;判断该项业务模式下公司能否对
产品或服务提供加工或转换活动,从而实现产品或服务的价值提升;判断该项业务是否对客户、供应商存在重大依赖,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将其他业务收入、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作为营业收入扣除事项。
(2)核查结论:
通过上述核查程序,除无法判断公司与中山慧通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外,我们未发现其他相关客户与公司、董监高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监高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存在关联关系;对比最近两年重要客户占收入比例的变化,检查最近一期订单情况,未发现公司对前五大客户存在重大依赖情形。
我们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中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规定准确、完整的扣除。
2. 年报显示,你公司2020年至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合计为-5.17亿元。常德新中喆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常德新中喆”)作为你公司重整后控股股东承诺:在作为重整后公司主要股东以及公司所在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经济环境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前提下,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改善生产经营、注入其他经营资产等各类方式,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合计不低于3亿元,若因常德新中喆原因导致上述承诺未实现的,其应当在公司2022年度报告披露后三个月内以现金方式向公司补足。常德新中喆、公司及破产管理人正在就业绩补偿的相关细节内容沟通确认,拟聘请会计师、律师出具专项审计(鉴证)报告后予以确定最终的补偿金额。请你公司:
(1)补充说明目前与常德新中喆、破产管理人就业绩补偿事项沟通的最新进展,未能在年报披露时同步确认补偿金额的原因及合规性,相关方是否就业绩补偿金额存在争议分歧,若是,请补充说明具
体情形及解决措施。
(2)补充说明常德新中喆支付业绩承诺款的主要资金来源,结合常德新中喆资产、负债情况,说明是否存在资金短缺、无法及时、足额偿付承诺的风险。
(3)补充说明公司已采取的追偿措施,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相关规定。
回复:
(1)业绩补偿进展、是否存在分歧及解决措施
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10日向常德新中喆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原常德中兴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常德新中喆”)、高保清董事长发函,要求公司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向公司提交业绩承诺补偿计划。公司于2023年4月15日收到回函,常德新中喆提出《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约定的业绩补偿前提条件为主要股东以及公司所在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经济环境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认为外部环境影响属于所在行业相关经济环境均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应该考虑计算的期间起点和环境因素影响停工的影响做必要扣除,同时认为公司在2019年末即存在的资产、负债产生的非常德中兴决策原因导致的收益或者损失,不应属于补偿范围。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就常德新中喆发函内容致函《补充协议二》签署人之一的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进行协调并发表专业性意见,防止歧义,促使业绩承诺补偿得以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履行,目前已取得回复。
重整管理人回复中第五项对于“关于相关客观情况的说明”内容如下:常德中兴系于2020年5月正式成为坚瑞沃能控股股东,坚瑞沃能在2019年末即存在的资产、负债有可能产生非常德中兴决策原因导致的收益或者损失。2020-2022期间,外部环境因素造成的停工、延误,确对整体经济环境产生了不利影响。
目前,常德新中喆与公司破产管理人就业绩补偿范围初步达成一致,公司将抓紧聘请第三方律师事务所就双方确认的业绩补偿范围事项发表明确法律意见,待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将聘请会计师依照已确认的业绩补偿范围执行审
计或审阅程序,从而计算出最终的业绩补偿金额。近日,公司收到常德新中喆告知函,常德新中喆同意根据《补充协议二》约定,扣除不在补偿范围内的因素所产生的金额后,全额进行补偿。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高保清女士也明确告知公司后续不排除通过给公司提供借款的方式先行支付部分业绩补偿款。
(2)业绩承诺款的资金来源
公司实际控制人高保清女士作为保力新业绩承诺人常德新中喆的实际控制人,将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二》的规定,拟通过常德新中喆退出自身投资项目、处置或质押相关股权资产、质押部分上市公司股票、整体或部分转让常德新中喆控制权等一种或者多种方式筹措资金用以推动常德新中喆积极履行对公司的业绩补偿义务。但不排除后续因最终需补偿金额超预期或后续资产处置价格波动、股权质押融资不如预期、未寻找到适合的投资人等情况,导致出现资金短缺、无法及时、足额偿付承诺的风险。同时,公司董事会也将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相关规定,抓紧督促业绩承诺人的实际控制人高保清女士遵守业绩承诺,以现金方式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足额向公司补足。
(3)已采取的追偿措施
①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1月26日向业绩承诺人的实际控制人高保清女士发函,督促高保清女士遵守业绩承诺,按《补充协议二》的约定及时履行对公司的业绩承诺。同时董事会请高保清女士对本人及其控制的常德中兴最新资产状况是否存在对公司业绩承诺履行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作出说明。
②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2月上旬委托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对业绩承诺人及高保清女士的最新资产状况进行专项核查。在核查期间,董事会全力协调常德新中喆及高保清女士配合提供律师出具核查报告所需的尽调资料。2022年12月21日,陕西稼轩律师事务出具了《关于常德新中喆及其普通合伙人资产情况之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根据该报告得知,常德新中喆及高保清女士的最新资产状况不存在对公司业绩承诺的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③在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召开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沟通会期间,针对年审会计师提出的关于业绩补偿的关注事项,独立董事也再次提请董事会尽快督
促高保清女士拿出业绩补偿的具体方案。会后独立董事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了《关于提请董事会督促大股东常德中兴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和实际控制人高保清女士就业绩承诺补偿相关事宜与董事会进行充分沟通的函》,请董事会督促常德新中喆和高保清女士尽快就业绩承诺补偿详细安排、具体措施等事宜与董事会及上市公司进行充分沟通,督促业绩承诺人遵守业绩承诺,并积极履行对公司的业绩补偿义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④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10日向常德新中喆、高保清董事长发函,要求公司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向公司提交业绩承诺补偿计划。
综上,公司认为董事会的上述措施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相关规定。
律师结论性意见回复: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常德新中喆业绩补偿义务承诺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公司董事会与业绩承诺人正在就赔偿范围进行沟通,保力新董事会所采取的上述措施均为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的措施。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保力新已采取的措施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相关规定。
3. 你公司报告期财务报告被年审会计师出具了保留意见,涉及事项主要为:一是你公司于2020年4月将703台车辆作价2800万元价格出售给北京锦亿天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亿天辰”),后你公司、锦亿天辰、中山慧通新能源有限公司 (简称“中山慧通”)又于2020年6月签订协议,将锦亿天辰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中山慧通,上述交易货款截至2022年末尚有1980.4万元未收回。因你公司的关联方莘县智博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曾于2020年向中山慧通借出资金930万元,会计师无法确定你公司与中山慧通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二是子公司福瑞控股有限公司5个银行账户由于无法取得法定代表人签字等原因,未能实施函证或无法取得银行回函,涉及账面余额
43.43万元。请你公司:
(1)核实并补充说明莘县智博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与你公司的关联关系,向中山慧通借出资金的原因及合理性;中山慧通目前仍有部分欠款未支付的原因,你公司是否采取有效追偿措施,若是,请说明具体追偿措施及效果,若否,请说明合理性;结合前述回复说明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中山慧通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构成利益倾斜的情形,是否存在违规占用你公司资金的情形。
(2)补充说明中山慧通近3年与公司是否存在其他日常经营往来,若是,补充说明相关合同签订、定价及执行的具体情况,与其他主要客户是否一致,并结合相关产品最终销售用途等,说明相关日常经营往来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
(3)补充说明福瑞控股有限公司无法取得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前年度函证是否顺利完成,结合前述回复说明你公司是否能对福瑞控股有限公司实施有效控制。
(4)补充说明消除保留意见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消除影响的可能性及预期时间。请年审会计师详细说明就上述事项已执行的审计程序及替代程序、已获得的审计证据,结合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逐一对照审计准则相关规定说明出具保留意见的合理性、合规性,是否存在以保留意见替代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情形。回复:
(1)莘县智博企业基本情况及出借资金的原因、公司采取的有效追偿措施等
①莘县智博企业基本情况及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莘县智博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莘县智博”)成立于2016年12月1日,注册资本1119万元,系8个自然人合伙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邓爱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2MA3CN76J10,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不含投资、理财类咨询、不含期货、证券类咨询,不含消费储值相关业务)、财务咨询、税务咨询、经济贸易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会议服务、并购服务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已于2021年12月2日注销。
莘县智博执行事务合伙人邓爱民系公司原高管,职务副董事长,任职期间:
2020年6月3日-2022年4月25日,鉴于其莘县智博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在 2020年-2021年期间公司将莘县智博作为其他关联方披露,后因莘县智博于2021年12月2日注销完毕,2022年年度公司不再将其作为关联方披露。
②莘县智博出借资金的原因及合理性
通过与中山慧通的沟通我们了解到,中山慧通曾于 2020年6月向莘县智博拆入资金930万元,2020年8月归还700万元,剩余款项陆续归还。中山慧通总经理解释该笔款项系因与公司签订购车合同后,通过实地查看发现车辆十分分散且提车需要交纳大量存车费用等,造成前期运营资金紧张,于是通过私人关系向莘县智博取得的短期借款,主要用于提车的启动资金,在回笼资金后已逐步归还,其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拆借资金用于短期资金周转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时常发生,从拆借与返还的周期判断,其实质就是短期的资金拆借行为,符合常规经营行为。
③追偿措施
因中山慧通逾期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司支付购车款1,980.4万元,公司已于2023年4月14日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资料,日前法院已受理并收取了诉讼费,后续待法院按司法程序逐步推进,尚无法判断追偿效果。
④与中山慧通的关系
中山慧通新能源有限公司是一家个人独资公司,成立于2020年6月28日,注册资本1,000.00万元,股东:张琨昊,法定代表人:张琨昊,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能
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池销售;汽车租赁;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告设计、代理;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家用电器销售;日用杂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消防器材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助动自行车、代步车及零配件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消防技术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食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通过股权结构、管理团队、资金投入等各方面综合衡量,除中山慧通曾与公司的关联公司莘县智博(已于2021年12月解散)存在资金拆借情况外,中山慧通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无其他关系,故公司认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中山慧通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同时公司与中山慧通之间的车辆购销价格是在资产评估价值的基础上经破产管理人报备法院核准后进行的,应收款项是基于购销业务产生的,该业务是合规且履行了相应审批程序的,不存在利益倾斜和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与中山慧通的其他日常经营往来
2020年-2022年期间,公司向中山慧通签订电芯销售合同共计4,735.45万元,实际履行3,247.01万元,收到回款2,694.69万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日,公司对中山慧通应收电芯款余额为552.32万元。订单执行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供方名称 | 需方名称 | 合同签订时间 | 订单总金额 | 实际销售额 | 回款 | 应收账款余额 | 付款条件 |
保力新 | 中山慧通 | 2020-11-26 | 17.64 | 17.64 | 17.64 | - | 款到发货 |
保力新 | 中山慧通 | 2022-2-24 | 29.00 | 29.00 | 29.00 | - | 款到发货 |
深圳安鼎(原子公司) | 中山慧通 | 2020-12-3 | 77.00 | 71.63 | 71.63 | - | 合同签好付5%订金,尾款到货6个月结清,前四个月每2个月付总货款的30%,最后2个月一次性支付尾款 |
供方名称 | 需方名称 | 合同签订时间 | 订单总金额 | 实际销售额 | 回款 | 应收账款余额 | 付款条件 |
保力新(内蒙) | 中山慧通 | 2020-6-29 | 380.00 | 366.33 | 2,576.41 | 552.32 | 30%预付款,剩余到货后10天内支付 |
保力新(内蒙) | 中山慧通 | 2020-12-1 | 1,045.00 | 1,045.00 | 合同签好付5%订金,尾款到货6个月结清,前四个月每2个月付总货款的30%,最后2个月一次性支付尾款 | ||
保力新(内蒙) | 中山慧通 | 2020-12-1 | 234.00 | 234.00 | |||
保力新(内蒙) | 中山慧通 | 2021-4-2 | 103.68 | 103.68 | 款到发货 | ||
保力新(内蒙) | 中山慧通 | 2021-6-20 | 103.68 | 103.68 | 款到发货 | ||
保力新(内蒙) | 中山慧通 | 2021-6-30 | 12.10 | 12.10 | 款到发货 | ||
保力新(内蒙) | 中山慧通 | 2021-9-26 | 37.18 | 37.18 | 款到发货 | ||
保力新(内蒙) | 中山慧通 | 2021-11-19 | 80.09 | 80.09 | 款到发货 | ||
保力新(内蒙) | 中山慧通 | 2022-1-10 | 130.00 | 130.00 | 收到100万预付款后发货,30万为售后款,半年内交付 | ||
保力新(内蒙) | 中山慧通 | 2022-7-7 | 30.80 | 30.80 | 款到发货 | ||
保力新(内蒙) | 中山慧通 | 2022-7-18 | 115.06 | 115.06 | 合同签订预付30%,货物验收后全款70% | ||
保力新(内蒙) | 中山慧通 | 2022-9-17 | 207.90 | 207.90 | 款到发货 | ||
保力新(内蒙) | 中山慧通 | 2022-9-23 | 2,015.00 | 545.60 | 款到发货,因外部环境因素仅执行545.60万元,剩余订单已取消 | ||
保力新(内蒙) | 中山慧通 | 2022-10-18 | 117.32 | 117.32 | 款到发货 | ||
合计 | 4,735.45 | 3,247.01 | 2,694.69 | 552.32 |
公司与中山慧通的合同定价遵循市场行情并根据销售产品品质的差异进行
调整,不同时期、不同品级的产品价格均不相同,但与其他客户同时期同品级产品价格水平基本一致。中山慧通采购公司电芯主要用于灯具市场、储能及应用32型号电池的公交车电池维护及更换等业务,比较机动灵活。公司对中山慧通的应收款项余额占实际销售额的比例为17%,与其他客户相比,回款相对及时,其有自身的销售途径,相关业务的开展均是基于自身的商业目的开展的,具有合理性。
(3)福瑞控股无法取得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原因及是否能够有效控制福瑞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瑞控股”)于2015年7月10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公司100%持股,董事为郭鸿宝,办理银行开户时登记的授权人亦为郭鸿宝,在公司破产重整期间郭鸿宝退出公司管理层,但鉴于其仍为公司股东,同时近3年来出入香港不便,故未及时办理福瑞控股董事变更。根据香港当地银行的规定,办理函证等相关业务需要登记的授权人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但在2022年年度报表审计期间,郭鸿宝因个人原因未能在银行询证函上签字,致使2022年度福瑞控股在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的账户未能执行函证程序,但以前年度该银行函证程序均顺利完成且福瑞控股的实际运营均在公司控制之下。基于上述情况,公司已着手开始变更福瑞控股董事,目前已向郭鸿宝提交了变更董事通知及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拟任命王洪江为福瑞控股董事,待股东会召开完毕后将开始向香港相关机构递交资料,预计将于6月15日之前完成变更。王洪江系公司总裁助理兼总裁办主任,属于公司管理团队中的一员,能够协助公司对福瑞控股的一切活动实施有效控制。
(4)消除保留意见的具体措施和可能性
针对保留事项一,因中山慧通曾向公司关联方拆借资金导致会计师无法确定公司与中山慧通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事项,公司在知悉相关事项后,已安排会计师对公司实际控制高保清、莘县智博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公司原董事邓爱民、中山慧通总经理等进行了访谈,各方对该事项均已据实回复,承认该笔资金拆借行为且为私人借贷关系,鉴于各方回复及各自的股权结构、管理团队、资金投入等均不能表明公司与中山慧通存在关联关系,因此公司认为公司与中山慧通不存在关联关系。此外,鉴于中山慧通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公司支付剩余购车款,公司已于2023年4月14日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及相
关资料,拟通过司法途径保障公司及股东权益。针对保留事项二,因福瑞控股部分银行账户由于无法取得法定代表人签字等原因未能实施函证,导致会计师无法确定上述银行账户的余额及发生额,无法判断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的事项,在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期间,公司联系银行客户经理,对方已将所涉及的银行账户余额通过邮件告知,此外如前面第(3)项所述,公司已开始着手更换福瑞控股董事,待董事变更完成后开始变更银行账户,届时公司将配合会计师重新履行函证程序,进一步确定银行账户余额及对会计报表的影响。会计师意见回复:
(1)核查程序及审计证据:
一、保留意见涉及事项一:保力新于2020年4月将703台车辆作价2800万元价格出售给北京锦亿天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亿天辰”),后保力新公司、锦亿天辰、中山慧通新能源有限公司 (简称“中山慧通”)又于2020年6月签订协议,将锦亿天辰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中山慧通,上述交易货款截至2022年末尚有1980.4万元未收回。因保力新的关联方莘县智博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以下简称莘县智博)曾于2020年向中山慧通借出资金930万元,会计师无法确定保力新与中山慧通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1、执行的审计程序:
①询问企业相关人员该项交易的原因及合理性;
②检查该项交易所有相关会计凭证及相关附件,检查与该项交易相关的协议等支持性文件,判断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③查询相关公司、人员工商信息资料,检查相关公司、人员间是否具有关联方关系;
④向公司管理层询问相关各方是否具有关联方关系,该项交易产生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提供资金事宜;
⑤对保力新、中山慧通公司、莘县智博及相关人员分别进行访谈,核实交易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提供资金事宜;
⑥对中山慧通近3年与保力新相关交易合同签订、定价及执行的具体情况,与其他主要客户是否一致,判断相关日常经营往来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执行的审
计程序:a了解销售业务流程并检查销售合同、发货快递单(运输单)、客户签收记录等关键业务单据,分析商品控制权转移时点,判断保力新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b执行细节测试,结合收入确认政策,检查销售合同、产品出库单、发货快递单(运输单)、客户签收单、发票、银行回款等业务单据,核实收入的真实性;c执行函证程序,核实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d执行访谈程序,核实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e针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的销售收入执行截止性测试;
⑦实施函证程序;核实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
⑧与治理层进行沟通,确定该事项对审计工作和审计意见的影响。
2、取得的主要审计证据:
①取得2020年4月保力新与北京锦亿天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简称“锦亿天辰”)签订《销售合同》;
②2020年6月保力新、锦亿天辰、中山慧通新能源有限公司 (简称“中山慧通”)签订《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协议书》;以及2020年7月保力新与中山慧通确认《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协议书》车辆交接单;
③取得中山慧通关于该项应收款函证回函,确认车辆转让交易的存在及未收回款项余额无误;
④审计人员对保力新董事长高保清、中山慧通总经理万亮、莘县智博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已注销)原执行事务合伙人邓爱民的访谈记录,访谈中上述三方均确认莘县智博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向中山慧通提供资金930万元情况属实;
⑤保力新与中山慧通2020年至2022年发生的相关交易资料、函证、访谈记录、分析性程序底稿等。
3、出具保留意见的合理性、合规性:
鉴于中山慧通与公司的关联企业莘县智博存在借贷关系,中山慧通将该笔借款用于上述销售车辆事宜。截止报告日,尚有车辆销售款1980.4万元未归还公司,我们无法判断该事项对财务报告关联方及交易披露的影响。我们认为该事项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即使涉及关联方,可能也不涉及调整报表,仅涉及对财务报告关联方披露的影响,且影响仅限于特定要素和项目,不具有广泛性。根据《中
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我们就该事项发表了保留意见。
二、保留意见涉及事项二:子公司福瑞控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由于无法取得法定代表人签字等原因,未能实施函证或无法取得银行回函,涉及5个银行账户,涉及账面余额42.77万元。
1、执行的审计程序:
①获取福瑞控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余额明细表;
②编制银行函证,要求保力新公司提供银行函证地址及发函所需签章;
③与保力新管理层(治理层)沟通,询问了解福瑞控股有限公司无法取得法定代表人签字寄发询证函的原因,并就其原因的正当性及合理性收集审计证据,了解企业解决方案;
④向福瑞控股有限公司索取银行对账单;
⑤检查核对福瑞控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账面发生额及余额;
⑥联系未取得银行回函的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由其向审计人员直接发出邮件列示福瑞控股有限公司截止2022年12月31日的余额及2022年度发生额;
⑦了解保力新公司对福瑞控股有限公司的投资比例、实施管理是否发生变化,以及对其是否能够实施控制。
⑧评价无法取得询证函对评估的相关重大错报风险(包括舞弊风险),以及其他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
⑨与治理层进行沟通,确定该事项对审计工作和审计意见的影响。
2、取得的主要审计证据:
①取得福瑞控股有限公司以前年度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银行函证回函;
②获取银行以邮件方式发送的2022年12月31日账户余额信息;
③取得公司章程、注册资本证明等。
3、出具保留意见的合理性、合规性:
截止2022年12月31日上述5个银行账户账面余额换算为人民币42.77万元。虽然我们执行了相关审计程序,但由于我们无法对上述银行存款实施函证,
导致我们无法对公司货币资金实施完整的函证程序。我们认为该事项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虽然与其它错报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影响仅限于个别报表项目,不具有广泛性。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我们就该事项发表了保留意见。
(2)核查结论: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条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一)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综上,上述两个事项如果存在错报,汇总起来将超过公司财务报表的重要性水平,但不涉及退市和风险警示指标、也不会导致公司盈亏性质变化,对报表的影响局限于个别项目,不具有广泛性,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6 号--审计报告中的非无保留意见》、《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1号》关于发表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要求,不存在以保留意见替代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情形。
4. 报告期末,你公司按照账龄计提的应收账款余额为44,378.79万元,坏账计提比例为92.60%,对各客户坏账计提比例范围为
37.68%至100%。请你公司:
(1)结合主要应收客户的履约能力及意愿、账龄、争议及诉讼进展(如有)等,补充说明相关客户坏账计提比例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以及你公司采取的追偿措施和追偿效果。
(2)补充说明近三年销售收入形成的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账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交易往来形成背景、客户资信评估情况、销售内容、收入确认政策及过程、近三年每年收入金额、每年已
回款金额、未回款金额及逾期情况等,结合前述情况说明与相关客户的交易往来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
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对相关客户销售收入真实性执行的审计程序及结论。回复:
(1)相关客户坏账计提比例、合理性及追偿措施等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账款余额50,368.45万元,计提坏账准备41,896.02万元,其中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的余额为44,378.79万元,计提坏账准备41,095.04万元,计提比例92.60%;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的余额为5,989.66万元,计提坏账准备800.98万元,计提比例13.37%。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的余额占应收账款余额的88.11%,其主要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客户名称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账龄 | 是否诉讼 |
1 |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 33,891.91 | 33,891.91 | 100.00% | 5年以上 | 否 |
2 | 义乌易换骑电池有限公司 | 1,885.00 | 1,885.00 | 100.00% | 2-3年 | 否 |
3 | 坚瑞永安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 1,723.04 | 1,723.04 | 100.00% | 5年以上 | 否 |
4 | 泉州华威国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261.39 | 261.39 | 100.00% | 1-2年 | 否 |
5 | 苏州易换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151.72 | 151.72 | 100.00% | 1-2年 | 否 |
6 | 华富(江苏)锂电新技术有限公司 | 22.10 | 22.10 | 100.00% | 2-3年 | 否 |
7 | 江苏中锂车业科技有限公司 | 1.88 | 1.88 | 100.00% | 2-3年 | 否 |
未诉讼小计 | 37,937.05 | 37,937.05 | ||||
8 | 中山慧通新能源有限公司 | 1,980.40 | 990.20 | 50.00% | 2-3年 | 是 |
9 | 北京联动天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604.73 | 604.73 | 37.68% | 1年以内,1-2年 | 是 |
10 | 宁波京威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 1,531.11 | 765.56 | 50.00% | 1-2年,2-3年 | 是 |
11 | 荆州利同新能源有限公司 | 964.19 | 516.19 | 53.54% | 2-3年 | 是 |
12 | 无锡果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 240.39 | 160.39 | 66.72% | 2-3年 | 是 |
13 | 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120.92 | 120.92 | 100.00% | 1年以内,1-2年 | 是 |
已诉讼小计 | 6,441.74 | 3,157.99 | ||||
合计 | 44,378.79 | 41,095.04 | —— |
①未诉讼款项
如上表所示,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中目前未提起诉讼的应收款项余额为37,937.05万元,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其中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义乌易换骑电池有限公司、苏州易换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公司已及时向上述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及义乌易换骑电池有限公司尚在债权审查阶段,苏州易换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债权审查已完成并已确认债权,目前在资产清查并变现阶段。鉴于在破产清算阶段可偿债资产较少,处置变现资产一般变现率较低,而债务规模普遍较高,造成清偿率极低的现象,因此基于谨慎性考虑,公司将上述三项债权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公司对坚瑞永安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款项余额1,723.04万元,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该公司原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后于2017年末将股权对外转让,上述应收款项余额中:1、2017年及以前开展消防产品销售业务形成应收账款余额1,073.22万元;2、2017年股权转让前公司与坚瑞永安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形成应收账款余额649.82万元。上述应收账款账龄均为5年以上,公司多次向该公司发送催款通知书,均未能收回。坚瑞永安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是消防工程,通过公开信息了解到坚瑞永安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涉诉案件达上百起,诉讼缠身,预计其收回的可能性极低,故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其余3家客户泉州华威国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华富(江苏)锂电新技术有限公司、江苏中锂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应收款项余额为285.37万元,因存在售后纠纷未解决,其还款意愿不高,公司暂按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目前仍在积极协商解决。
②已诉讼款项
如上表所示,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余额中公司已提起诉讼的金额为6,441.74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3,157.99万元,计提比例49.02%。其中:
A、中山慧通新能源有限公司:2023年4月14日已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资料,日前法院已受理并收取了诉讼费,后续待法院按司法程序逐步推进,尚无法判断追偿效果,依据谨慎性原则,暂时按照
50%比例计提坏账准备,后续根据情况再行调整。
B、北京联动天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8月公司子公司保力新(无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诉讼状并申请了诉前保全,庭审时对方基于售后问题提出了反诉,目前尚未取得最终判决结果,但对方反诉提出的请求存在部分被法院支持的可能性,粗略估计公司的诉求被法院支持的金额预计在一千万元左右,故据此对剩余部分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C、宁波京威动力电池有限公司:2022年11月公司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讼状并申请了诉前保全,目前尚未开庭。2023年4月宁波京威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说明函》,表明其具有还款意愿但因其下游客户未能及时回款造成其资金紧张,其已对下游客户提起诉讼,目前已进入执行阶段,但尚未收到执行财产,除已诉讼债权外其还持有大额其他债权,债权金额足以覆盖对公司的欠款,承诺待收回款项后立即向公司支付货款。同时经查询其名下有两项土地使用权,如通过其他途径无法收回货款,公司拟通过保全等措施保障权益。公司保守估计能收回50%款项,故按照50%计提坏账准备。
D、荆州利同新能源有限公司:2022年8月公司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讼状并申请了诉前保全,目前尚未开庭。2023年4月10日,荆州利同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关联人向公司递交了《请求延期支付的说明》,承诺不会逃避责任,但因实际经营情况及叠加近三年外部环境的不利因素的影响,目前还款存在困难,请求延期支付。此外表明其名下资产经评估机构评估目前的评估价值可以覆盖对公司的全部债务,同时还具有一定的生产能力,如确实无法偿还债务时愿意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偿付。综合衡量后公司粗略估计对荆州利同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债权可收回金额预计为448万元,故据此计提坏账准备516.19万元。
E、无锡果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2021年子公司保力新(无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讼状,因存在售后纠纷在诉讼过程中双方于2023年2月达成调解书,无锡果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需于2023年11月30日前分期向保力新(无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80.00万元货款,如其未能按期支付,保力新(无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申请强制执行。据此公司按差额计提坏账准备160.39万元。
F、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1月子公司保力新(东莞)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递交了诉讼状及相关资料,案件已受理,目前尚未取得判决结果。因其目前涉及多起诉讼案件,并有部分案件波及公司,鉴于其经营现状,公司预计该笔款项回收的可能性较低,故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2)2020年-2022年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形成过程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的余额为44,378.79万元,其中2020年-2022年销售业务形成的应收账款余额8,763.84万元,均已逾期,已计提坏账准备5,480.08万元,各年销售及回款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销售内容 | 2020年销售额 | 2021年销售额 | 2022年销售额 | 累计回款金额 | 应收账款余额 | 坏账准备 |
义乌易换骑电池有限公司 | 销售电池组 | 3,100.00 | - | - | 1,215.00 | 1,885.00 | 1,885.00 |
泉州华威国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销售电池组 | 63.26 | 478.01 | - | 279.88 | 261.39 | 261.39 |
苏州易换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销售电池组 | - | 151.72 | - | - | 151.72 | 151.72 |
华富(江苏)锂电新技术有限公司 | 销售电池组 | 39.30 | - | - | 17.20 | 22.10 | 22.10 |
江苏中锂车业科技有限公司 | 销售电池组 | 38.98 | - | - | 37.10 | 1.88 | 1.88 |
中山慧通新能源有限公司 | 销售车辆 | 2,800.00 | - | 819.60 | 1,980.40 | 990.20 | |
北京联动天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销售电池组 | 2,067.24 | 3,922.30 | 11.20 | 4,396.00 | 1,604.73 | 604.73 |
宁波京威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 销售电芯 | 3,024.00 | 195.93 | - | 1,688.82 | 1,531.11 | 765.56 |
荆州利同新能源有限公司 | 销售材料 | 984.19 | - | - | 20.00 | 964.19 | 516.19 |
无锡果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 销售电池组 | 1,640.34 | - | - | 1,399.94 | 240.39 | 160.39 |
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销售电池组 | - | 157.65 | - | 36.73 | 120.92 | 120.92 |
合计 | 13,757.31 | 4,905.60 | 11.20 | 9,910.28 | 8,763.84 | 5,480.08 |
收入确认政策: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订单后,根据公司库存及交期,计划部门安排排产、待生产完成后根据销售部门的送货指令由工厂或代工厂直接安排送货,收到客户签收的送货单后,财务根据合同和送货单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成本。
客户资信状况:通过公开信息查询发现,上表中除中山慧通新能源有限公司无涉诉案件外(公司提起的诉讼尚未见网),其余公司均存在司法案件,资信状况不良,其中义乌易换骑电池有限公司、苏州易换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经营不
善被申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并限高消费。
综上所示,公司与上述客户的往来是基于真实且具有商业背景的交易形成的,近三年外部环境对各行各业都产生了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虽已计提了部分坏账准备,但公司仍将不遗余力的向相关债务人追偿,以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会计师意见回复:
(1)核查程序:
①解与销售及收款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测试了关键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②了解销售业务流程并检查销售合同、发货快递单(运输单)、客户签收记录等关键业务单据,分析商品控制权转移时点,判断保力新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③执行细节测试,结合收入确认政策,检查销售合同、产品出库单、发货快递单(运输单)、客户签收单、报关单、发票、银行回款等业务单据,核实收入的真实性;
④执行函证程序,核实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
⑤针对重要客户执行电话或现场访谈程序,核实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
⑥针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的销售收入执行截止性测试;
⑦了解、测试与信用政策及应收账款管理相关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包括有关识别减值客观证据和计算减值准备的控制;评价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会计估计的合理性,包括确定应收账款组合的依据、金额重大的判断、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判断等;
⑧比较前期坏账准备计提数和实际发生数,同时结合当前状况并考虑前瞻性信息,分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⑨选取大额或高风险的应收账款,分析了其可回收性。在评估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时,检查了相关的支持性证据,包括期后收款、客户信用历史、经营性情况和还款能力,以及执行应收账款函证程序;
⑩获取坏账准备计提表,检查计提方法是否按照坏账政策执行;重新计算坏账计提金额是否准确。
(2)核查结论:
通过上述核查程序,我们认为相关客户的交易往来具有商业合理性,客户坏账计提比例具有合理性。
5. 报告期末,你公司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确认的长期应收款账面余额1,705.43万元,未计提坏账。请你公司补充说明相关销售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产品、销售时间、合同约定回款期限等,说明分期收款的原因及合理性,并结合客户履约能力及意愿,说明未计提坏账的原因及审慎性。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2020年4月17日,公司子公司西安金泰安全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金泰”)与陕西蓝湾进平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湾进平”)签订《设备买卖合同》,将原抵债形成的价值3,885.11万元的设备出售给蓝湾进平,合同约定分期收款,在收到首期款后西安金泰应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蓝湾进平按约定支付了首期款565.78万元,但西安金泰增值税发票面额为10万元版且数量较少,因客观原因未能办理增量增版,故无法全额开具发票,蓝湾进平因此未支付剩余款项。2021年12月31日西安金泰与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蓝湾进平的债权转让给公司,同时公司与金泰、蓝湾进平签订设备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蓝湾进平同意将其支付给西安金泰的首期款变更为其向上市公司支付的其他合同款项,本合同3,885.11万元已付款金额变更为0元,蓝湾进平根据西安金泰提供发票的进度分期向公司支付,每期付款金额以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金额与付款计划金额孰低为准。补充协议签订后至2022年12月31日蓝湾进平实际支付款项530.00万元,按照付款计划1,515.20万元已到期并转入应收账款项目列示,剩余未到期款项1,839.91万元在长期应收款列示,扣除未确认融资收益余额134.48万元后形成账面余额1,705.43万元。
2022年12月公司向蓝湾进平发送了《催款函》,2023年4月收到蓝湾进平提交的《关于支付到期设备款的承诺函》,表明其目前正在做资产重组,引入其他投资者,以满足经营融资需求,相关工作正在有序开展,承诺自2023年第二季度开始正常按照原补充协议要求执行每期设备款的支付,前期欠付的设备款展期至2024年3月31日前分三次完成支付,并愿意以其进口物流线设定抵押权,
用以担保上述展期债务。鉴于其还款意愿明确且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公司认为未到期款项出现损失的风险较小,故未计提坏账准备。会计师意见回复:
(1)核查程序:
①获取或编制长期应收款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结合坏账准备科目和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与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分析长期应收款账龄及余额构成,了解每一明细项目的性质,查阅长期应收款相关合同协议,了解长期应收款是否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按期收款,检查长期应收款是否真实,检查是否按照约定回款。
③执行函证程序,核实长期应收款的真实性、完整性。
④获取并检查《关于支付到期设备款的承诺函》,判断是否计提长期应收款坏账准备。
(2)核查结论:
通过上述核查程序,我们未发现公司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确认的长期应收款存在减值迹象。
6. 报告期末,你公司预付账款账面价值为3,233.23万元,较期初大幅增加。请你公司补充说明前十大预付对象的名称、预付金额、产生的原因及合理性、预付比例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截至目前转销情况和预计转销周期,前述预付对象是否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等存在关联关系或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是否存在资金占用等情形。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报告期末,公司预付款账面余额为3,233.23万元,其中前十大预付款余额为3,040.06万元,占比94.03%,主要为采购原材料支付的预付款,截至2023年4月末上述前十大预付款余额为1,983.70万元,转销约1,000.00万元。前十大预付款项构成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2022末 预付余额 | 截至2023年4月末预付余额 | 预付原因 | 合同付款条件 | 合同金额 | 2022年末预付余额占合同金额比例 |
1 | 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 1,106.10 | 1,056.38 | 2022年初为锁定电解液的原材料六氟磷酸锂价格预付货款 | 预付按固定电解液数量和固定六氟磷酸单价计算确定的金额,后续根据实际采购数量冲抵预付款 | 3,654.42 | 57.13% |
2 | 宜春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 981.68 | 812.95 | ||||
3 | 苏州精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504.66 | 采购材料预付30%货款 | 预付款30%,发货前50%,发货后45天付18%,剩余2%质保金发货12个月后付清 | 1,682.21 | 30.00% | |
4 | 东莞市孚诺林新材料有限公司 | 145.15 | 9.00 | 采购材料预付款 | 款到发货 | 154.50 | 93.95% |
5 | 霍尼韦尔(天津)有限公司 | 76.46 | 76.46 | 采购设备预付款 | 预付30%,发货前付60%,剩余10%安装验收合格后30天内支付。 | 96.00 | 79.65% |
6 | 东莞市明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81.07 | - | 采购设备预付款 | 预付30%,发货前付30%,验收合格付30%,剩余10%作为质保金 | 295.65 | 27.42% |
7 | 深圳市盾创科技有限公司 | 57.80 | 28.90 | 采购换电柜预付款 | 预付40%,发货前支付发货数量对应的60%货款 | 144.50 | 40.00% |
8 | 柳州市豪杰特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 36.90 | - | 采购设备预付款 | 预付30%,发货前付60%,剩余10%作为质保金 | 41.70 | 88.50%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2022末 预付余额 | 截至2023年4月末预付余额 | 预付原因 | 合同付款条件 | 合同金额 | 2022年末预付余额占合同金额比例 |
9 | 深圳市慧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27.84 | - | 采购材料预付款 | 款到发货 | 27.84 | 100.00% |
10 | 东莞市明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22.40 | - | 采购设备预付款 | 预付30%,发货前付30%,验收合格付30%,剩余10%作为质保金 | 295.65 | 7.57% |
合计 | 3,040.06 | 1,983.70 | 6,392.47 |
前十大预付款项中主要为2022年初因原材料电解液持续涨价,为了锁定价格与供应商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物料战略供货协议》(合作方包括其关联公司宜春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通过锁定电解液主要原料六氟磷酸锂价格的方式进行战略合作,并据此支付了3,654.42万元预付款,后期根据实际采购订单逐渐冲抵预付款,截至2023年4月尚有1,869.34万元未使用完毕,预计将在一年内消耗完毕。如上表所示,合同约定付款条件符合行业惯例,预付款项符合合同规定及合同签订时点的市场行情。通过公开信息、股权结构、人员信息及任职情况等未发现上述前十大供应商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等存在关联关系,且相关合同定价系按市场公允价格商定,不存在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亦不存在资金占用等情形。会计师意见回复:
(1)核查程序:
①获取或编制预付款项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与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分析预付款项账龄及余额构成,确定该笔款项是否根据有关购货合同支付;
③执行分析性程序,了解预付账款大幅增加的原因;
④执行函证程序,核实预付款项的真实性、完整性;;
⑤查询重要供应商工商资料,检查重要客户是否与保力新存在关联关系;
⑥针对重要供应商执行电话或现场访谈程序,核实预付款项的真实性、完整性;
(2)核查结论:
通过上述核查程序,我们认为预付账款较期初大幅增加是合理的。我们未发现预付对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等存在关联关系或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未发现存在资金占用等情形。
7. 前期,你公司与客户以及地方政府签订多个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拟在新能源电池等方面开展合作,目前仍未有实质性进展。请你公司结合投资目标、市场变化、资金储备等情况,补充说明上述合作协议是否存在无法继续推进的情形,并充分提示项目风险。
回复:
序号 | 协议名称 | 投资目标 | 无实质进展的原因 | 是否存在无法继续推进的情形或风险 |
1 | 公司与航天柏克(广东)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 双方拟结成全面战略合作关系,利用各自业务优势、技术优势、渠道、资源和企业品牌,在智慧新能源、锂电池市场应用、锂电产品组装生产、锂电池技术研发等领域的合作打造共赢、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 后续在进一步协商和洽谈过程中未能形成正式的商务合作方案,从而导致公司未能向航天柏克(广东)科技有限公司供货。 | 是,公司已在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中提示相关风险。 |
2 | 公司与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 | 双方拟建立企业间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围绕各自在新能源产业链等产业上的布局,积极追踪市场动态和项目信息,依托合作协调机制全面沟通各自发展状况,结合实际经营状况及市场行情,共同推进合作项目 | 公司拟接手猛狮科技在三门峡的方形电芯生产项目,但因猛狮科技(已退市)经营风险较大,后续的资金方、设备厂商、设备融资租赁方等各方无法协商一致导致该项目停滞。 | 是,公司已在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中提示相关风险。 |
序号 | 协议名称 | 投资目标 | 无实质进展的原因 | 是否存在无法继续推进的情形或风险 |
的发展。 | ||||
3 | 公司与悍马(重庆)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 | 双方拟共同合作开发悍马G1.5定制运营车型,并在车辆的电池配套、投放运营及电池回收等方面展开全面合作。 | 因合作方悍马(重庆)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业务开展不及预期,并且该公司因其自身原因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我司为了控制风险已暂停与其的业务合作。 | 是,公司已在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中提示相关风险。 |
4 | 公司与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 公司计划利用三门峡市政府资源与其他投资方在三门峡市合作投资建设方形电池项目 | 后续在深入洽谈中各投资方未能就具体投资事宜达成一致,同时,在与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合伙协议后市场条件也发生变化,暂时不具备合作条件,从而导致公司在三门峡市投资建设方形电池项目进展停滞。 | 是,公司已在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中提示相关风险。 |
5 | 公司与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铁山区人民政府签署的《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 | 公司受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政府邀请就公司投资项目进行洽谈,黄石铁山区政府承诺在相关配套服务、优惠政策及资源导入方面给予公司全面的支持。项目拟总投资约25亿元,分两期建设,实际项目总投资金额及规模以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为准。 | 因公司货币资金较为紧张,且当地政府承诺的相关支持政策未达成一致而导致进展停滞。 | 是,公司已在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中提示相关风险。 |
特此公告。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