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力新:关于公司新增诉讼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16 股票简称:保力新 公告编号:2023-067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新增诉讼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103万元;
4、鉴于该案件正在审理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该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也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保力新”)于2022年12月1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对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公司新增诉讼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公司对新增诉讼案件以及前期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经统计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新增诉讼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一、新增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件1: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山慧通新能源有限公司被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因履行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103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5、事实与理由
2020年4月28日,被告与北京锦亿天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原乙方)签订《销售合同》,标的物为312台纯电动物流车及391台纯电动补电车,合计703台车,合同总价款为2,800万元,合同附件有《抵债补电车车辆明细表》、《车辆清单》。《销售合同》约定:原乙方在支付首笔付款800万后到甲方指定地点提货。合同签订后,原乙方向被告支付了预付款800万。2020年6月29日,原告、被告、原乙方三方共同签订《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协议书》,原乙方将上述《销售合同》中的乙方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原告,由原告承继《销售合同》中乙方的权利义务,继续履行合同。合同附件《抵债补电车车辆明细表》、《车辆清单》虽载明车辆的基本信息(发动机号、车牌号、车架号、行驶证、车辆型号),但无车辆具体存放地址与联系人方式。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提供车辆的存放位置及联系人信息,但原告在收回车辆的过程中发现,车辆并未在被告指定的地点存放,且与被告提供的联系人无法取得联系,同时还存在许多车辆已被法院查封执行等情况,导致原告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收回车辆。原告在寻找车辆期间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却无法取得车辆,给原告造成损失。根据《销售合同》第九条第一款的约定:“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都视为违约,违约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被告所述车辆信息与签订合同时所承诺的车辆信息不一致,已构成违约,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相关损失巨大,应由被告予以赔偿。
二、前期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案件1的基本情况:公司之前收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东莞市诚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73,739元及逾期利息5,089.1元;请求判令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请求判令蚌埠禹投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佳力新能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以上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费用合计人民币178,828.1元。案件1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限被告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诚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本案货款173,739元;
(2)被告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诚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173,73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55%标准,从2022年4月1日起计至该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3)被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佳力新能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蚌埠禹投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在其减少出资的18,000,000元、14,000,000元、8,0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876.56元、保全费1,404.94元合计5,281.50元,由被告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交给法院,被告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并迳付给原告。
案件2的基本情况:公司之前收到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惠州迪雅电子有限公司向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24,928.1元及逾期利息7,553.84元;请求判令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请求判令蚌埠禹投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佳力新能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以上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费用合计人民币232,481.94元。
案件2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州迪雅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4,928.1元及利息(以254,928.1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28日起按年利率5.55%计至清偿之日止);
(2)被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佳力新能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蚌埠禹投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在各自减少出资18,000,000元、14,000,000元、8,000,000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货款本息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394元,保全费1,682元,合计4,076元,由被告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佳力新能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蚌埠禹投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案件3的基本情况:公司之前收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南京千锂马新能源有限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自2020年7月13日起至2021年3月4日签订的关于电动物流车电池采购框架协议(含其附件)及采购合同;依法判令保力新(无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货款509,765.5元;依法判令保力新(无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赔偿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原告的损失189,744元;本案诉讼费由保力新(无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案件3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保力新(无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南京千锂马新能源有限公司41万元,分三期支付:第一期支付50%(205,000元)、第二期支付25%(102,500元)、第三期支付25%(102,500元);第一期付款期限为:2023年5月15日前;第二期付款期限为:2023年6月15日前;第三期付款期限为:2023年7月15日前;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户名:南京千锂马新能源有限公司:账号:10105001040******);
(2)若保力新(无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足额支付的,则剩余全部款项视为已到期,南京千锂马新能源有限公司可就剩余全部款项及违约金
30,000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96元,由被告保力新(无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2023年5月15日前向原告一并支付此款)。案件4的基本情况:公司之前收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海诺法科技有限公司向保力新支付欠付货款本金5,261,999.99元;请求判令上海诺法科技有限公司向保力新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1,013,723.35元;请求判令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上海诺法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以上合计:6,275,723.34元)。
案件4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原告(反诉被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诺法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于2023年4月19日解除,不再继续履行;
(2)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诺法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23年8月18日前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00,000元。
(3)如果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诺法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2)项约定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反诉被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诺法科技有限公司加付违约金(以人民币500,000元的未清偿部分为基数,自2023年8月19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2023年8月19日适用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并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4)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以上合计本诉诉讼费人民币9,400元,由原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30元,由反诉原告上海诺法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5)原告放弃其余本诉请求,反诉原告放弃其余反诉请求,双方就本案无
其他争议。案件5的基本情况:公司之前收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湖北利同新能源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16,023,881.42元;判令被告二徐涛、被告三南京宏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四武汉昇盛源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五荆州利同新能源有限公司对被告一清偿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案件5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湖北利同新能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6,023,881.42元,于2023年6月30日之前支付2,000,000元,2023年10月30日之前支付2,000,000元,2024年2月28日之前支付4,000,000元,2024年6月30日之前支付8,023,881.42元,支付至户名: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账户:121601417*****26,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科技路支行;
(2)被告徐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如果被告湖北利同新能源有限公司未在约定时间足额支付约定款项,原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4)原、被告就本案再无纠纷。
案件受理费117,943元,减半收取计58,971.5元,由被告湖北利同新能源有限公司、徐涛承担,在支付2023年6月30日款项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案件6的基本情况:公司之前收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荆州利同新能源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9,841,900元;判令被告二徐涛、被告三南京宏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四武汉昇盛源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五湖北利同新能源有限公司对被告一清偿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案件6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荆州利同新能源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9,841,900元。具体付款期限及金额如下: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1,000,000元;2023年10月30日前支付1,000,000元;2024年2月28日前支付2,000,000元;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5,841,900元。
(2)被告徐涛对本调解协议第一条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荆州利同新能源有限公司、徐涛未按照本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剩余的全部未付款项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80,694元,减半收取后计40,347元,由被告荆州利同新能源有限公司、徐涛共同负担,并于2023年6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案件7的基本情况:公司之前收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原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南京宏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6,600,000元;判令被告二徐涛、被告三湖北利同新能源有限公司、被告四武汉昇盛源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五荆州利同新能源有限公司对被告一清偿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案件7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南京宏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6,600,000元。具体付款期限及金额如下:2023年10月31日前支付3,000,000元,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3,600,000元。
(2)被告徐涛对本调解协议第一条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若被告南京宏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徐涛未按照本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的全部未付款项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58,000元,减半收取后计29,000元,由被告南京宏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徐涛共同负担,并于2023年10月31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对于上述公司作为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调解的案子,公司将积极督促被告严格按照《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付款义务,若被告未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公司将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上述公司子公司作为被告与原告自愿达成调解的案子,公司将督促子公司严格按照调解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对于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的诉讼案件,公司将积极应诉,妥善处理,依法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形成最终判决,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也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5、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