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力新: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8-05  保力新(300116)公司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2022年修订)《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名王洪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任职条件。

综上,我们同意提名王洪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拟聘任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余敏浩先生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有关资料,我们认为:余敏浩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任职条件。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余敏浩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田进 金宝长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