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力新: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陕西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陕西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今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以下简称“陕西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常德新中喆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高保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3]3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警示函》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常德新中喆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高保清:
你单位于2019年与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现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力新)、破产管理人签订《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补充协议二》,就保力新2020年—202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合计作出承诺。截至目前,你单位未能全额补偿给保力新,违反了业绩补偿承诺。
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及执行事务合伙人高保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汲取教训,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履行对上市公司承诺的补偿义务,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陕西证监局
的要求,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履行对上市公司承诺的补偿义务,并尽快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