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力新:关于收到陕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陕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高保清女士、财务总监徐长莹先生于今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以下简称“陕西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高保清、徐长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3]45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保清、徐长莹: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销售回款不真实
你公司与宁波京威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威动力)于2020年9月签订32700电芯销售合同,京威动力于2021年4月14日至21日期间支付的货款中有1010万元来自于你公司子公司和实控人高保清。上述事项导致你公司2021年半年报少记应收账款1010万元,多记预付账款950万元,少记其他应付款60万元,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
(二)委托加工业务信息披露不充分
2020年你公司委托加工业务确认销售收入3677.11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比重为
26.17%。委托加工业务与自产业务在生产流程、成本核算以及销售毛利率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但你公司未在2020年年报中分项披露相关信息。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原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
《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二十七条规定。根据《原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高保清、财务总监徐长莹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原办法》第五十九条、《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高保清、徐长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高保清女士及财务总监徐长莹先生在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陕西证监局的要求,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并按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